闲鱼信息披露什么意思(信息披露什么意思)

时间:2024-01-06 03:28:12 来源:网友整理 编辑:煮酒送别

信息披露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赛特新材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 俊 先生,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的辅导上市工作。先后主持或参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2017年度配股、兴业银行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亚娟 女士,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的辅导上市工作。先后主持或参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2017年度配股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有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汪美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其他股东汪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杨家应、严浪基、罗雪滨、刘祝平、张必辉、吴松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5、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强、谢振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余锡友、陈景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7、公司机构股东红斗篷投资承诺:

公司机构股东红斗篷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红斗篷投资全体合伙人对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伙份额)也出具了相应的锁定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赛特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红斗篷投资中的合伙份额,即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赛特新材上市前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赛特新材回购该等股份。

(2)若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承诺的锁定期限低于在其他承诺或声明中承诺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本人承诺按照较长的锁定期限执行。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间接持有的赛特新材股份的锁定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锁定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办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等政府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允许的锁定措施。

(5)自赛特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锁定期要求和/或本人另有其他锁定期承诺的,该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赛特新材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转让合伙份额所获收益归赛特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鉴于红斗篷投资合伙人之一陈锋声与公司监事罗雪滨系夫妻关系,其另行新增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红斗篷投资中对应享有的合伙益。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罗雪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所持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数量的25%;罗雪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如罗雪滨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向红斗篷投资分红时对应扣减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4)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公司股东张颖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常小安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常小安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常小安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9、李文忠等19名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人履行前述承诺时如遇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或本人持股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及减持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及减持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关联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汪美兰、汪洋分别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公司前,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若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4、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签署《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8、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详见“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汪坤明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鉴于该情况,公司已就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引起的即期利润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严格执行。

(一)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加快研发创新、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公司目前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行业发展机遇,不断拓展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2、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降低管理风险,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加强公司的人才梯队建设和持续创新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跟踪、检查与考核,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持续研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经过十多年专注于真空绝热板材料的自主研发,公司在真空绝热板生产链主要环节进行了多项自主创新,使公司具备较强的科研技术实力,经营规模处于国内行业优势地位。持续研发创新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公司将继续贯彻“科技研发立司”的战略,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开展真空绝热板的性能研究、应用研究及产品类型的前瞻性创新研究,公司将配置先进设备、仪器及软件,改善研发工作环境,增强开发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能力,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搭建具有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平台,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适应行业技术发展特征,保持公司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有效实施,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如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也作出相应承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若公司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

3、若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承诺:

1、本公司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赛特新材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申报会计师容诚所承诺:

1、本事务所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事务所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中瑞所承诺:

1、本所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评估机构联合中和承诺:

1、本机构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机构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先生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若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汪美兰、汪洋、邱珏分别出具了承诺:

“1、本人并确保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文中“控制”均指“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它企业不从事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如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不控制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若出现可能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竞争:①确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确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确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资产、业务或权益以合法方式置入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④确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采取其他对维护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本人确认,尽力促使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赛特新材有权扣留现金分红或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汪坤明、汪美兰及其关联股东汪洋、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对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可避免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发行人有权扣留现金分红或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四)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被处罚的,本人承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损失。”

(五)关于租赁第三方房屋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如因公司及/或其分公司承租的第三方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而使公司及/或其分公司遭受损失,或公司及/或其分公司因承租使用第三方房屋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本人承诺承担公司及/或其分公司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或处罚金额。”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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