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历(阴阳合)
“阴阳合同”知多少?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个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个为阳合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对外,不是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一个为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隐藏于内,不为外人知,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心照不宣的秘密。
阴阳合同常见于房屋买卖、商品买卖、建设施工以及股转转让等活动中。之所以存在阴阳合同,其中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有的则是为了逃避税收,比如,在娱乐圈频繁爆出的某某明星偷税漏税事件,也都是以阴阳合同的形式避纳税义务。
例如,2019年8月,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夫妇将其所有的房屋以93.5万元的总价出售给杨某夫妇,并支付了76万元房款。为规避过户税费,2019年9月,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另签订一份网签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房屋总价款为76万元。2019年10月,因杨某为按约定支付房款,李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7.6万元剩余房款,杨某当场抗辩已经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了房款。听到买家的抗辩,李某惊呆了,但是这份网签合同确实是双方一致同意签署的,也是中介亲手操作网签,李某对当天答应低价网签的事情追悔莫及。
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系阴阳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随判决杨某支付李某17.6万元剩余房款。
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了配合买房人规避税费,会再行签订一份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了用于网签备案,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受到否定性评价,且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追责。“阴阳合同”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引发履行中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损失扩大,“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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