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明星微信二维码截图(所有明星微信二维码)
每一篇带明星照片的文章,都标好了赔偿金额
文 | 夏晓茜
编辑 | 赵普通
明星肖像侵权,一告一个准。
3月28日,葛优诉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法院最终判决,北京飞螳向葛优赔礼道歉,赔偿后者经济损失40000元。
统计显示,赔偿金额10万元以下的,占肖像权侵权案件的77.95%。2019年12月,莫言肖像权维权案中,莫言获赔210万,这是相关案件中最高的赔偿金额。
数据源自威科先行数据库、图源星光互联网观察
具体到明星肖像侵权上,毒眸从相关娱乐法律师处获知,艺人肖像权赔偿标准上,一张侵权照片的判赔金额大概在几万元左右,所用的数量越多,侵权责任认定就越大,赔偿金额越高。
综合公开报道,明星肖像侵权的具体赔偿金额从几千元到百万元不等。目前判赔金额最高的是杨颖2019年起诉某餐饮公司的案件,判赔100万。
当明星肖像权案频繁发生,它的背后也形成了一条律师 、明星、第三方数据公司之间的产业链。
一直在被告,依然在侵权
从对明星照片的使用进行分类时,可以大致分为”商用“和”未商用“两种。这两类都有侵权风险。
2018年,毒眸曾讨论过恶搞和使用名人明星照片,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玩坏王思聪)
有法律工作者告诉毒眸,判定肖像权侵权的最主要条件包括“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2011年,赵本山起诉海南天涯并胜诉,就与后者非法使用其漫画形象来做网站宣传有关。
葛优近年来也频繁进行肖像权方面的维权。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至今,葛优的肖像侵权案件达到100件以上。
2016年,“葛优躺”在网络流行,甚至入选了“2016年度十大网络用语”。
来源:新闻截图
同年12月,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躺,葛优将艺龙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2018年2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艺龙网公司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需赔偿葛优各种经济损失7万余元。法院判葛优胜诉的依据在于,艺龙网将“葛优躺”用作了商业用途。
用红人的肖像照片为产品做宣传,为机构站台,也是常见的侵权行为之一。
毒眸检索了企查查等平台的信息,在明星肖像权案中,最常作为被告的公司包含更美、新氧等医美平台,其公众号推文常常出现对明星整容的猜测和判断。争议焦点为公众号引用艺人的照片是否具有营利性、涉案图文是否造成明星艺人社会评价降低等。
3月15日,蒋勤勤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此前,北京完美创意下属的“更美”曾在公众号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微信文章进行广告宣传,在文章中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对原告蒋勤勤的肖像、名誉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最终判决结果为,微信公众号“更美”中登载声明,向原告蒋勤勤赔礼道歉,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蒋勤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除了蒋勤勤,其他明星也在起诉“更美”维权。
据公开信息,2015-2018年,公众号“更美”五篇涉案文章共使用56张吴静怡(伊能静)肖像照,均配有广告宣传语与二维码等商业宣传内容。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更美的文章中通过对吴静怡不同时期的照片对比,指明吴静怡进行了整形手术,被起诉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吴静怡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支出费用合计201000元。
即便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明星肖像,也可能涉及肖像权侵权。
相关律师告诉毒眸,“肖像权主要保护公民肖像,在非经允许和授权时不得让别人使用。如果某行为同时满足了未经授权、使用肖像、主观过错三个条件,即使没有相关产生损失,也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虽然无法要求赔偿,但被侵权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
虽然一直在被告的路上,但“更美”等医美平台依然选择继续侵权。侵权让他们失去的,似乎远不及带来的利益。
维权背后2014年,张亮的肖像权纠纷中,北京法院提出了明星肖像权的“商品化”概念。此后明星肖像权就往明码标价的路上越走越远。
诉讼多了,也成了一门“生意”。毒眸从一位代理过明星肖像权案的律师处了解到,律师帮忙维权,所获得的赔偿,律师和明星可能会按“四六分”等比例进行分账。
资深娱乐法律师李振武透露,“一般来说,使用图片越多,赔偿金额越高,对于从事批量肖像权维权的律师来说,前期诉讼和取证费用可能都先由律师垫付,按照最终获赔金额按一定比例与明星进行分成。因此,律师在决定提起肖像权维权诉讼时,一般就会考虑胜诉可能性。”
为了搜寻侵权者,律师自己会检索网络信息,也有一些“下线”分布在全国各个城市帮忙找线下的违规广告,查找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技术公司也应运而生。
明星名人经常被“代言”
但更多的是粉丝举报到工作室邮箱,工作室再来找律师,律师进行取证。李振武告诉毒眸,“一般流程是,先发律师函,然后看是否可以私下和解,如最终和解不了再上法庭。”
如上所述,关于肖像权的诉讼,绝大部分是明星方胜诉,赔偿金的使用也各不相同。
李振武告诉毒眸,“大部分明星不是为了赔偿金而去诉讼,有的明星会把钱捐给大学,做娱乐法相关的建设。”
一旦明星维权失败的消息传出,往往会冲上热搜,引发大规模讨论。
2020年4月,“李晨维权败诉”的话题瞬间冲上了热搜第一,相关话题获得了5.7亿阅读量。
名誉权案一审败诉,李晨本人也遭到了不少网友嘲讽,部分网友觉得,被告方评价李晨时提及的“插刀”“渣男”等等都是真的。
图源:判决书
2020年10月23日,鞠婧祎肖像权案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原告鞠婧祎负担,其团队提起上诉。
败诉的新闻又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不少争议。法院审理时看重的,主要是“是否进行商业化”和“是否损害原告名誉”。
在法律层面,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鞠婧祎肖像权案的判决书写道:“原告作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而在这起案件中,鞠婧祎团队真正介意的,或许不是照片被其无授权使用。被告的那篇文章,提到了鞠婧祎颅顶低等外貌特点,并指出如何修饰不够完美的先天条件,借此讲解如何变美。
当明星遭遇负面评价时,起诉名誉权侵有时候并不容易证明和估算损失。在这种时候,起诉肖像权侵权,可能成了一种有效的应对手段。
当然,明星的容忍并非是没有限度的,法律也会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被告总是自媒体?从被起诉肖像侵权的对象来看,自媒体大号似乎成为了重点狙击目标。为什么自媒体更容易被“盯上”?
李振武告诉毒眸,传统媒体有牌照(从事新闻运营和新闻报道的法定合理从业资格证),具备报道属性,也有基本的记者职业自觉和严格的内部审核机制,这样输出的内容不太能构成主观侵权过错,和对明星社会评价的降低,就很难成立名誉侵权。
相比之下,自媒体没有牌照,名不正言不顺,夹缝中求生存。获取流量的同时,也更容易成为被起诉的对象。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的曾俊华律师,曾作为类似纠纷案件中被告方的代理人,他告诉毒眸,当前,自媒体作为侵犯肖像权纠纷被告方的案件,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曾俊华解释,以公司为主体运营的公众号比较容易被起诉,因为这一类公众号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通常不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同时,从起诉便利性的角度来看,公司运营的公众号账号信息内有公司信息,便于提起诉讼,而个人运营的公众号则无法直接体现运营者信息。
此外,大公司的公众号比较容易被起诉,这是由于这类公众号具有知名度高、粉丝多、受众广等特点,这些都会成为法官确定公司侵权程度、肖像权人所受损失和判赔数额的考量因素。
并且,大公司的责任承担能力也高于公民个人,肖像权人最终获得赔偿款的几率也相对较高。
“一些有经验的自媒体现在写文章表达观点很谨慎,很多娱乐大号没有被起诉过,正当言论有自由的空间。”李振武告诉毒眸。
有的自媒体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明星照片,但没有捏造事实以损害其名誉,也未进行商业行为,依然会被起诉。这其中似乎也有模糊的界定空间。
有律师指出,自媒体只要使用了明星照片,就属于故意侵权。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律师曾告诉毒眸:“表面上看,自媒体并没有通过使用他人照片直接获益,但从客观层面来说,自媒体人通过使用这些图片可能实现阅读数、点赞数的累积,为自己增加了商业合作的机会,一样是商用,故属于侵权行为。”
但被诉侵权的自媒体本身可能就会感到委屈。这也引起了一个讨论:头部媒体和KOL是否更容易被绑架?
2020年11月30日,女性自媒体大号”她刊“发布了一篇题为《我夸周冬雨衣品好,结果她要我赔50万》的文章,迅速在微信公众号里收获10万+阅读量,点赞和在看数都超过了6000。
在这起诉讼中,她刊和周冬雨达成了和解,文章中的70多张图片,从50万元的诉讼请求,降到了12万元。
文章提到,”(她刊)发布了4篇涉及周冬雨的稿件,夸她衣品好、发型好看,通篇没有任何广告,内容都是在夸她.......我们和一些同行联系后得知,很多内容行业的从业者都收到了周冬雨的诉讼,每一位都面临着巨额的赔偿。"
这延伸出一个担忧,在这样的情境下,话语权会逐渐丧失和被阉割。
作者写道,”干这行的人都知道,如果写明星,用他们的相关图片,几乎无可避免。” “如果明星们都来这样告,岂不是今后任何涉及明星衣品、穿着,影视剧、音乐专辑的内容报道,都没有人敢再碰了。因为怕赔不起。”
一位读者在文章下面回复:“以后要处理这些问题也很简单,征得本人同意使用这些照片就可以了,不用整篇文章都拿去给她审。”
“对于整个内容创作现在的环境来说,都拿去征得本人同意才能发,的确不太现实。” 她刊对其留言的回复获得了5873个点赞。
曾俊华告诉毒眸,从一般公众视角,非商业目的使用明星肖像,并没有问题,但是依据《民法典》规定,除了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外,其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侵权的,而不论是否具备商业目的。
如果要改变这种公众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局面,曾俊华认为,一方面既需要社会公众树立起尊重他人人格权(包括肖像权)的法律意识,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另一方面也需要立法者在立法前征求社会公众对于某一社会问题的意见,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和贴近生活实际。
至少在当下,使用明星照片,仍然是一件风险不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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