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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退卡退费指南,请查收!
健身服务、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
预付式消费
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习惯
商家:“充值越多越划算!”
消费者1:“我充6000元。”
消费者2:“我充1万!”
消费者3:“给我来个年卡”
许多消费者在冲动消费后
发现服务内容并不适合自己
或者商家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
就萌生了退费的想法
但许多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
办卡容易退费难
什么?!
还有许多的小可爱
在为退卡退费而烦恼
来自群众的呼声
金小法全都收到了
这就速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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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门口法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
为你支招!
预付式消费退卡退费指南
了解一下
场景一
消费者:我要退卡退费。
店家:合同上写了“会费概不退还”!
商家常常以预付消费合同载明“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申请,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或者商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消费者都可以主张这类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因此,“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进而要求解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场景二
消费者们:我们要退卡退费。
消费者1:坚持不下去啦,我要胡吃海喝!!
消费者2:你们突然搬店,离我家忒远了。
消费者3:私教一直换,太影响体验。
店家:你们一定要退的话,需要支付30%的违约金。
一、签订合同后,未使用的课程对应的剩余会费能否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能退多少?如何退?让金小法来告诉你。
1.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不想坚持了”
“骨折了,医生说不宜剧烈运动”
“最近手头紧,经济条件不允许”……
服务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故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消费者不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情形下,消费者对合同解除负有单方过错,属于违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因此,类似于“骨折了,医生说不宜剧烈运动”等原因,即使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但作为违约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小贴士:30%的违约金合理吗?违约金如何算才合理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占总金额的百分比,若消费者认为违约金过高而要求调减,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消费者因经营者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门店搬迁以致距离太远”
“我的私教老是在换”
“这个健身课程并没有宣传的那么好”……
合同履行地也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服务地点的变更系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后方有约束力;私教提供的特定健身服务,原则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消费者不满意更换后的教练提供的服务,则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私教合同的信赖基础;消费者对课程、设备设施不满意,经营者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消费者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甚至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剩余会费,并且消费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视合同约定判定经营者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金小法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应结合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地进行预付式消费。若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行维权。同时,为走近群众、送法入心,坐落在新金牛公园的金牛法院营门口人民法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有“李”讲理法官问诊室也欢迎大家前来咨询,每周一日开门“问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式消费避免“掉坑”,请牢记“五要三不要”:
1.要尽量选择实力强、规模大、连锁式的经营者,不要轻信宣传;
2.要尽量选择充值金额少、服务周期短的项目,不要“冲动式消费”;
3.要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并注意合同细节,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4.要妥善保存证据,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5.要及时理性维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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