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是什么意思网络语(碰瓷是什么意思)
何为“碰瓷”?怎么惩治?两高一部首次明确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还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什么是“碰瓷”?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常见“碰瓷”手段有哪些?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听说的就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碰瓷”。
伺机“追尾”索赔6万事发日凌晨,一辆红色小轿车正以很慢的速度通过路口,后车想要超越时,红色小轿车突然刹车,于是发生追尾,红车司机向后车索要6万元赔偿。警方调查发现,红车早就等在事发路段,伺机制造事故。涉案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拘。
弹射异物 制造“碰擦”2019年10月,江苏的崔先生开车途经沈海高速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意外。但画面显示,白色轿车早就瞄上了崔先生的车,跟随一段路后,后排降下车窗使用弹弓向崔先生的车弹射橄榄,发出声响,崔先生误以为发生碰擦。就在崔先生下车查看之际,白车司机趁崔先生不注意,在崔先生的车辆上用工具摩擦出一些痕迹。经过侦查,警方在江苏、湖南等地成功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8人分属两个团伙,总共作案130余起。
多次连人带椅“摔倒” 均私了解决在广西柳州,一名推着轮椅的男子沿着斑马线走到马路中间,当一辆黑色小车经过时,男子连人带椅“摔倒”在地。调查发现,这名男子已经在柳州多次上演“碰瓷秀”,均以私了解决。最后,“碰瓷”男子被警方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上面这些案例还属于一般的”碰瓷“行为,其实很多”碰瓷“行为还会滋生其他的违法犯罪。比如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有的会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此次《指导意见》就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并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分为两类:
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罪、保险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罪、抢夺罪定罪处罚。《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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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徐冰
主编/柴婧
记者/赵学荣
编辑/战星岑
“碰瓷”有了法律定义,如何认定怎么罚,两高一部出指导意见
南都讯 “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但长期以来,如何办理“碰瓷”犯罪却存在不小的分歧。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并进一步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
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据悉,此次《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进行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长期以来,“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的多项罪名,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各地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此次《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以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将“碰瓷”的常见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罪、保险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如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实施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物、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致人伤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对“碰瓷”案件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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