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界原罪2职业推荐(神界原罪2)
《神界原罪2》关卡、战斗拆析——拉瑞安上交的高分答卷
一、前言神界原罪2作为CRPG代表作之一同样继承了CRPG中两个本文相关的游戏特点:1、底层逻辑自由,弱主线,赋予并鼓励玩家自由探索;2、任务结构往往是网状铺开而非线性,弱主线强自由探索的玩法如果在设计上稍微欠缺火候反而会使玩家迷失在漫无目的的探索中。
多数玩家十分认可欢乐堡、死神海岸的章节体验,但游戏进程到无名岛后对章节体验基本反响平平,本文将从关卡设计角度通过死神海岸章节内容来阐述前两章节的设计成功之处,并且阐述贯穿游戏全程的战斗系统成功之处。
二、关卡设计 1、地图设计拉瑞安的关卡设计难点在于需要解决既满足弱主线强探索的体验需求又需要满足章节式强剧情的相对线内容投放之间的矛盾。这样最大的挑战就是不使用强主线引导的前提下指引玩家按阶段体验投放的游戏内容。
首先,纵观下图死神海岸全貌,我们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到地图区域的划分特征,多个区域被河流或崖壁划分形成地形壁垒。这样的设计常见于多数大世界RPG游戏,主要目的是更合理的限制玩家的行动区域,让玩家的地图行动更可控。
在此基础上,拉瑞安提高了区域和区域之间的等级壁垒,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本作中的等级压制较为明显,不仅体现在基础能力上,还体现在装备属性上。同样是避免玩家提前进入本不应该进入的区域,让玩家回到更合理的区域内活动。不过这也直接导致了本作槽点之一:装备迭代速度过快。
地形和敌人等级都做了限制之后,在确保弱化主线的前提下拉瑞安通过多线诱导指引来激起玩家对某处的好奇心从而引导玩家进入设计者希望玩家进入的区域进行探索,这样的设计不仅达成了引导玩家的需求,同时也让地区限制藏的更深更合理。以下阐述拉瑞安多线诱导指引的实现方式:
下图所示为玩家进入死神海岸地图之后除了广阔可供探索的海岸线,有一条必须前往的主干道,而在主干道上玩家会遇到如下三件主要事件:
事件一:需要玩家善用位移和新获得传送石完成解谜,到对岸击败怪物后,放下桥梁让两岸母子团聚,这时NPC会热情的邀请玩家到浮木镇,并告知玩家一定是一个好去处。#显而易见此处未能解谜是没办法通过的,只能继续前进,而完成解谜也会被NPC邀请到浮木镇,当然,这里还有指引玩家善用位移技能和新获得传送石道具的目的。
事件二:玩家看到十分惨烈的战斗场景,此时只剩下一个几近癫狂的矮人,和他对话后会描述出和虚空十分骇人的战斗情景,并且线索指向了浮木镇城内的洛哈NPC。#这部分主要是通过印象深刻的对话和画面来吸引玩家注意力和好奇心并引导玩家进镇探究。
事件三:玩家通过对话或战斗的方式救下希瓦导师,这时希瓦导师会招呼你径直走到浮木镇#拯救希瓦导师是玩家进入这个地图的首个目标
从三个事件就可以看出,每个事件都在不断勾起玩家的好奇心并多达三次重复告知玩家:浮木镇就是现在应该去的地方,如果前两次还没有达成引导目的,道路的尽头希瓦导师会偏强制引导玩家进入浮木镇。
值得一提的是本作没有真正强制玩家进入浮木镇,玩家可以无视一切引导,在断桥和救下导师后径直离开,但如上所述,不论是导师还是断桥后的地图都是高等级区域,在等级压制严重的情况下玩家也会知难而退,不仅如此,两个区域不知是否刻意设计,地图虽然广,但是空旷,玩家本能驱使也会回到繁华的浮木镇中,这样,拉瑞安没有任何地图标记或任务指引的方式就让玩家进入到了他想要玩家进入到的区域之中,这样的设计在死神海岸还可以见到。
总结下来拉瑞安通过如下多种方式确保玩家进入他想要玩家进入的区域:
1、将进入区域的信息设置在玩家必经之路的多处事件中;
2、通过地形和等级压制让打消玩家进入其他区域的念头;
3、玩家的探索活动习惯从第一个分支开始,将浮木镇醒目的放置在第一个转角,且将其他区域设计的较为空旷,玩家在不了解新章节时会倾向进入人类聚集地,这是人类的心理本能;
拉瑞安完成了将玩家吸引进浮木镇的第一目标,第二个指引目标是将玩家指引到西南山区,也是绝大多数玩家获得的第一个秘源提升处,指引方式如下
浮木镇中玩家稍加探索就会知道此处有两股势力,一股为明处的净源导师,另一股为暗处以洛哈为首的矮人势力,而玩家会同时从这两股势力接取目标相对一致的探索西南山区任务,以两股关键势力都关注的区域来吸引玩家意识到西南区域的重要性从而作为玩家接下来的首要探索目标,不仅如此,个别支线也比较隐晦的指引玩家前往,不过避免玩家察觉到被指引,这部分内容较少,浮木镇也有很多有意思的游戏内容,但这些内容活动范围只在浮木镇内部,再纵观浮木镇地图,正式的出口只有玩家进入的东侧和接下来的任务目标西侧出口,看似一切都合情合理,玩家游玩浮木镇之后自然而然就意识到西南山区就是自己的下个目标。
第三步指引目标是将玩家引向矿区,这部分和第一步指引相似,在三处必经之处都将玩家的注意力都引向矿区,直接看示意图
至此,拉瑞安已经让玩家在不知不觉中按照他想要的前后进程进行本章节的游戏,理解了多线诱导指引,就明白了拉瑞安所有的指引都只是确保玩家进入到某个区域中,而非是某个确定的NPC或者说确定的地点,这样不仅符合弱主线的前提,还让玩家把兴趣点集中在整个区域而非某个NPC或地点来支持该地区的其余游戏内容。
总结拉瑞安的设计思路,至少在本章的设计思路就是分阶段将玩家指引到某个区域,将关键推进内容放置在区域内,并提供丰富的支线内容和可供玩家探索的玩法来丰富整个区域。主线给予玩家最关键的推进信息或奖励,成为了骨架,而将剧情、设定、彩蛋、背景等信息填充进丰富的本区域其他内容里,成为血肉,只要关卡节奏设计的妥当,玩家就会获得相当不错的体验。
2、关卡节奏从地图设计上看,了解到即使整个地图开放给玩家任意探索,但玩家往往都是按照拉瑞安想要的节奏和设计投放的游戏流程完成整个章节,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一个线性流程的章节内容,从而提炼出投放的本章内容中去观摩拉瑞安的整体设计思路。当然,这样的线性分析只是将各个区域最重要的内容浓缩起来,难免会有些偏颇,但是也能看出章节整体呈现给玩家体验的内容。
这个流程提炼了整个章节拉瑞安主要呈现给玩家的内容,宏观上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1、每个区域的关键进程推进或者说主线内容较少,但是十分关键;
2、对于剧情和设定很多时候周遭环境就已经告知玩家或能引起玩家思考,且与此区域要呈现给玩家的内容相呼应;
3、最关键的剧情信息在最受玩家关注的区域呈现给玩家;
4、擅长在每个区域激起玩家的好奇心,在回答部分玩家之前出现的疑问的同时也给玩家带去了新的疑惑和思考;
5、整体流程多数以战斗的形式呈现,所以战斗在本作中是个非常重要的系统;
6、过渡区域或非关键区域的整体难度较低,可以控制玩家游玩时的难度节奏。
玩家在游玩每个区域后,主要通过战斗的方式获得关键奖励或信息后,从环境和丰富的支线内容解答了玩家之前的困惑,并巧妙的不断让玩家有了新的疑问,这同样也极大的增强了玩家探索的积极性,在这方面拉瑞安做的十分出色,不急于告诉玩家为什么,玩家困惑净源导师为何敌视秘源、虚空是什么、探求者为何被打压。而是将这些答案很好的融入到游戏中的丰富内容中供玩家自己探索获得答案,这得益于拉瑞安的环境叙事能力和优秀的情节设计。同时这样的设定也很好的支撑起玩家的探索欲望。
这样的关卡设定在欢乐堡和死神海岸章节体现的是否明显,而无名岛开始不知何原因,拉瑞安就将游戏内容离散的铺在了地图各个地点,没有区域指引和节奏控制下的无名岛章节内容就品不出那种味道了,后续的阿克斯城说是纯线性关卡也不为过了。
三、战斗系统本作的战斗同样受玩家津津乐道,最广泛或熟知的特征就是自由创造的战斗环境以及各个技能效果的组合等。但这些特征并不是此处想要重点讨论的,从关卡节奏中就可以看出神界原罪2的关卡流程大多数以战斗玩法为基础,战斗系统穿插了整个游戏甚至撑起了半数的游玩时间,它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本作的口碑好坏。以下是从我的看法和视角去分析为何本作的战斗系统是成功且优秀的。
这里不对游戏战斗系统作大篇幅的介绍,而是讲述一个最典型的战斗是一个什么样子来阐述本作的战斗系统。一个典型的战斗场景是这样的:
1、俯视角可以纵观全局;
2、由每个角色的先攻属性决定出手顺序,以回合制与行动点为基础,一切行动都需要消耗行动点;
3、数量比玩家队伍更多且数值占优的敌人分布在战斗区域各个地点,往往以埋伏遭遇为主;
4、地形高度有攻击距离、伤害加成等优势;
5、攻击技能分魔法、物理伤害,且控制技能、物品较多;
6、每个角色都有独立的魔法、物理护甲,对应护甲值为零时才会受到对应控制效果;
7、场景、物品可交互和创造;
玩家的目的仅仅就是:以有限的战斗资源包括行动点、物品等击败敌人。
阐述神界原罪2如何将简单的战斗目标设计的成功之前,提炼策略回合制游戏的战斗系统体验,玩家的体验流程:信息收集——做出决策——结果反馈,这是所有回合制策略游戏的核心体验,好的体验需求:
1、 信息收集有意义且不复杂;
2、 决策离散、玩家真正具备决策选择权;
3、 结果反馈一定程度上可预见;
在此基础上提炼本作典型的战斗流程获得的体验:
1、 观察敌人收集信息,包括:观察武器推测拥有技能、弱魔/弱物、属性抗性、地形;
2、 根据控制角色决定控制、伤害、隐蔽、逃避、骚扰等作为目的,在行动点限制下通过技能、道具、多角色组合的方式在获得的所知信息下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3、 完成决策后的结果反馈
4、 循环上述过程
《游戏设计艺术》著作者Schell给游戏下的定义是我比较认可的一种:游戏是以娱乐的心态来解决问题的过程。每场战斗就是拉瑞安给玩家设计的一个需要玩家解决的问题。玩家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操作的角色通过上述流程做出决策,过程中因为各角色技能差异性,需要玩家以此为基础去思考从而确定策略,很大程度上提升了RP体验,同时很多时候需求多个角色协同战斗,不仅提高了策略深度,也提升了队伍合作体验。每次行动后的占位、场景、可使用技能都做出了变化,玩家很容易就进入:获取信息——做出有利决策——结果反馈的良好沉浸感中。
总而言之,神界原罪2在通过有限战斗资源想办法战胜敌人这个底层设定上,增添了足够且有趣的策略深度,也就是玩家们津津乐道的环境创造、元素搭配、丰富技能组合等要素,此外地形、弱点、道具、环境交互等等众多但不复杂的思考要素支撑起了本作的战斗策略深度,足够的策略深度才可支撑玩家在持续进行战斗不会因为策略重复性而变得无趣或缺乏挑战。
值得一提的是,角色技能是支持玩家做出决策的基础,也就是只要玩家更改操控角色的技能组合就能获得非常不同的战斗体验,而本作在技能组合上非常开放多样,这也支撑了本作的多周目游玩体验,并且Steam创意工坊最多订阅基本都是新增职业技能MOD也很好的成为了该论点的论据。
我也曾思考过是否可以在战斗中添加一些强力或非常重要的敌人需要玩家注意和优先解决,以此来增加策略深度,不过我立马就觉得这个想法可能会毁了本作的战斗系统,玩家目前决策是真正自由的,拉瑞安对玩家的决策也不作任何绑架,此举反而给玩家的战斗做了一定束缚,可以说本作的战斗系统已经是一个比较高分且平衡的状态了。
综上所述,从关卡设计、战斗设计两个方面拉瑞安上交的可以说的上是瑕不掩瑜的高分答卷了,不过也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点,那就是死神海岸的希瓦导师放置的位置问题。可以看到希瓦导师摆放的位置是在浮木镇入口之后的,如果拉瑞安需要玩家进入浮木镇,为何不将希瓦导师摆放在浮木镇入口之前呢?
首先不会是为了避免被路口的净源导师看到,因为这个修改太好实现了。我个人的观点比较倾向于尽量不去作强指引的行为(希瓦导师偏强制引领玩家进入浮木镇),拉瑞安还是希望玩家是出于自己做出选择进入浮木镇的,当然这是个仁者见仁的问题。
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近日,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作了修订。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2016年7月8日中央批准 2016年7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3年9月1日中央修订 2023年9月1日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要求,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分类评价;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机构规格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级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级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一级巡视员;
(二)二级总监:二级巡视员、督办;
(三)一级高级主管:一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办;
(四)二级高级主管: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办;
(五)三级高级主管:三级调研员、三级高级主办;
(六)四级高级主管: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
(七)一级主管: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办;
(八)二级主管: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办;
(九)三级主管:三级主任科员、三级主办;
(十)四级主管: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办;
(十一)专业技术员:一级科员、一级行政执法员。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总监以下职级;
(二)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三)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职数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十五条 根据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机关可以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上担任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其中突破规格、职数限额设置的职级,职数单独管理。
第四章 职务、职级任免与升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互认转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作实绩、任职年限、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任职年限、程序、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机关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考准考实拟晋升职级人选的政治素质。
第十九条 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不足,作风不严不实,职业道德失范,专业技术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被认定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级层次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级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测查政治素质、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根据职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有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进行测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采取体现职位特点的考核方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引导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应当按照知识更新的需要,强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
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级。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者职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领导职务、职级。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院士参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评定等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科技奖励和科研项目评选,纳入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 机关应当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应当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原所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
(五)违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市地级以下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中央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职位设置等情况每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机构规格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级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级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二级巡视员、二级总监;
(二)一级高级主办:一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管;
(三)二级高级主办: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管;
(四)三级高级主办:三级调研员、三级高级主管;
(五)四级高级主办: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管;
(六)一级主办: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管;
(七)二级主办: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
(八)三级主办:三级主任科员、三级主管;
(九)四级主办: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级科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三)县(市、区、旗)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设置督办以下职级。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职数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四章 职务、职级任免与升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任职年限、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任职年限、程序、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行政执法能力不足,作风不严不实,职业道德失范,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不文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被认定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级层次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级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测查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法律执行等能力。
根据职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有关心理素质、体能等进行测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采取体现职位特点的考核方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引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应当强化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文明执法、应急处突能力等培训。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群众本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者职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领导职务、职级。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机关应当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在履行职责中有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应当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原所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
(五)违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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