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码庄方式诈骗(钓码庄)
以欺骗方式零本金投注的行为认定
【案情】
丘某、李某共谋以“钓码庄”的方式骗取钱财,事先约定“赚了就由庄家给钱,输了就走掉”,通过采取隐瞒身份、虚构经济实力的手段,谎称要购买巨额保险避税,利用保险业务员急于促成业务的心理,让其帮忙引见庄家王某。后丘某与王某约定,丘某无需投入本金,只需通过电话向王某报码单投注“”,待开奖后两人再结算输赢。后丘某五次通过电话向王某报“”码单,前四期均中奖,王某在扣除投注金额和抽成的“手续费”后向丘某兑付奖金22.38万元;第五期未中奖,丘某需向王某支付11万余元的码单费用,次日丘某等人便将当时的手机联系方式停掉,不再与王某联系。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丘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数额多少,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丘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罪,而构成罪。客观上丘某、李某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却不是为了骗取王某的钱财,也不是“三角”,只是意图无本起利而以丘某作为“人的担保”参与“”。因能否“中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丘某以赊账的方式购买并中奖,与正常的行为无异,尽管其存在骗取王某钱财的目的,且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以赊账的方式买码。丘某第一次买码,王某不是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并未受到损失,相反王某还从中获利,王某不是被害人。可见,丘某、李某第一次至第四次买码中奖不构成罪。王某第五次为丘某垫付赌资买码,则丘某与王某之间成立自然之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未中奖,丘某、李某不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是犯罪未遂,更不能认定金额是11万余元,丘某、李某的行为系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丘某、李某的行为既不构成罪,也不构成罪,但绝不能姑息放纵。该种意见理由是在第一种意见的基础上,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王某只接受了丘某的码单,没有证据证明王某还接受了其他人的码单,不符合罪“聚众(三人以上)”的要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罪,丘某、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罪,金额为22.38万元。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身份、虚构经济实力等欺骗手段,使从业者王某产生错误认识同意丘某等人以零本金投注的方式投注,最终获利,故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罪,应以最终获利的数额22.38万元定罪量刑。
第四种意见认为,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罪,金额为11万余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丘某、李某的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丘某、李某主观上有“赚了就由庄家给钱,输了就走掉”这一欺骗他人获取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身份、虚构经济实力、假意购买巨额保险等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丘某可以以先报码单开奖后再结算输赢的方式参与“”。假设丘某第一次就未中奖,便会失去联系,因丘某、李某没有支付码费的意思,王某垫付码费后,即可认定丘某、李某罪既遂,王某垫付的码费即是犯罪数额。丘某、李某的对象就是让王某垫付的赌资,本案中前四期“”丘某均中奖,王某不需垫付赌资,丘某、李某未能达成这一犯罪目的,故丘某、李某的犯罪仍处于持续状态,直至第五期丘某应支付11万余元的码费,王某也相信丘某有能力支付,而丘某即失去联系,王某遭受损失,丘某、李某才达成预谋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呈完整形态,系犯罪既遂。
其次,王某帮丘某等人垫付的赌资不可按照“自然之债”来处理。“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本案中王某系受欺骗而垫付赌资11万余元,没有出借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是债务行为,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定之债。
最后,王某垫付的11万余元系赌资的性质并不影响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应综合丘某、李某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危害后果来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并没有限制为“合法财物”。
乔装项目老板,赊账买!五人共谋“钓码庄”被刑拘
香城都市报(记者 方达星 通讯员 卢楠 张大川)谎称有工程可以分包,让包工头帮忙引荐给庄家,从而骗取庄家信任,破例以赊账方式从庄家买码,且不预付押金。如果中奖,就要求庄家兑奖;如果没有中奖,就利用庄家不敢报案的心理逃走。近日,温泉公安分局双鹤派出所破获系列以“钓码庄”的方式案,将嫌疑人黄某云等5人刑事拘留。
7月6日,黄某云伙同吕某龙、曾某宝、黄某京、肖某成从广东省韶关市出发欲前往湖北三峡旅游,途中受黄某云男友“明哥”邀约至咸宁市咸安区,到达咸安区后,“明哥”提出利用“钓码庄”的方式,对地下码庄进行,几人一拍即合,均表示愿意参与。
7月9日,“明哥”将黄某云等人带至咸安区某闲置厂房离开后,吕某龙等人则以在咸宁当地投资办厂,需要对厂房进行装修为由,外出雇佣多名装修工人到闲置的厂房看现场。黄某云则冒充公司财务人员,自称需购买买码,请装修工人向其推荐有实力的地下码庄后,离开温泉到通城。当晚,黄某云向咸安区佘某、“阿莲”各自报码10000元后分别中奖7500元。
7月11日,几人在通城县某闲置厂房,向通城县张某报码10000元后未中奖,随后将张某微信删除,未支付赌资10000元。
四天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云等5人在湖北当阳故技重施,被群众识破后报警,随后几人被当阳警方抓获。7月16日双鹤派出所民警将几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咸宁。
经审讯,黄某云等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黄某云等5人因涉嫌,已被刑事拘留,其余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追逃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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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赊账买 共谋“钓码庄”被刑拘
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方达星 通讯员 卢楠 张大川)谎称有工程可以分包,让包工头帮忙引荐给庄家,从而骗取庄家信任,破例以赊账方式从庄家买码,且不预付押金。如果中奖,就要求庄家兑奖;如果没有中奖,就利用庄家不敢报案的心理逃走。近日,温泉公安分局双鹤派出所破获系列以“钓码庄”的方式案,将嫌疑人黄某云等5人刑事拘留。
7月6日,黄某云伙同吕某龙、曾某宝、黄某京、肖某成从广东省韶关市出发欲前往湖北三峡旅游,途中受黄某云男友“明哥”邀约至咸宁市咸安区,到达咸安区后,“明哥”提出利用“钓码庄”的方式,对地下码庄进行,几人一拍即合,均表示愿意参与。
7月9日,“明哥”将黄某云等人带至咸安区某闲置厂房离开后,吕某龙等人则以在咸宁当地投资办厂,需要对厂房进行装修为由,外出雇佣多名装修工人到闲置的厂房看现场。黄某云则冒充公司财务人员,自称需购买买码,请装修工人向其推荐有实力的地下码庄后,离开温泉到通城。当晚,黄某云向咸安区佘某、“阿莲”各自报码10000元后分别中奖7500元。
7月11日,几人在通城县某闲置厂房,向通城县张某报码10000元后未中奖,随后将张某微信删除,未支付赌资10000元。
四天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云等5人在湖北当阳故技重施,被群众识破后报警,随后几人被当阳警方抓获。7月16日双鹤派出所民警将几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咸宁。
经审讯,黄某云等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黄某云等5人因涉嫌,已被刑事拘留,其余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追逃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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