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账号交易平台哪个好一点(网游账号交易平台哪个好)

时间:2023-11-19 10:53:17 来源:网络 编辑:隐身守侯

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与“找回赔付”

游戏账号、居间交易与找回

BC公司经营某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平台。

2021年11月16日,甲、乙和BC公司三方签署了一份网络虚拟财产居间转让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游戏账号及该账号积累的所有服务。

其中,“积累的所有服务”对应本案及其他同类案例来看,是指游戏账号中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内容及账号对应的各项服务。其中,游戏币、装备、宠物等内容属于虚拟财产还是“服务”,用户与游戏厂商之间立场不同、主张不同。

关于交易方式:

甲向居间方BC公司支付账号转让款2000元、包赔服务费200元;BC公司扣除居间服务费(卖方承担)后,向乙转账剩余账号转让款,即1990元;乙收款后交付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

关于包赔服务费:

BC公司运营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业务模式中设有交易担保机制,即卖方通过平台购买的账号被找回时,平台提供两种赔偿方式让用户放心交易:

免费包赔:平台代售账号发生找回后,15日内无法追回则由平台补偿号价30%(设有金额上限)。付费包赔:买方购买账号时,支付号价的10%作为包赔服务费。若账号发生找回且在15日内无法追回,平台全额赔付号价。

本案买方支付的200元就是包赔服务费。

2021年11月17日,甲发现无常登陆涉案账号,BC公司要求乙协助找回账号。12月20日,因未能找回账号,BC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甲退款2200元,随后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

退还虚拟转让费2000元;承担原告方律师费2500元。

两项诉求均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居间转让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买方支付转让款后无常登录涉案游戏账号,原告BC公司在未找回账号的情况下,按涉案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先行向买方退款,履行损失代偿义务,以此取得买方对卖方的债权,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垫付款项。

第三,BC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由卖方承担,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

惩罚性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居间转让合同》中有一条惩罚性条款,即卖方承诺:

交易完成后,永久不得找回账号;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三倍退还转让费并赔偿买方损失。

BC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主张3倍退赔,但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提出过此类诉求。

2020年9月,张某为购买肖某的游戏账号,向BC公司转账2000元,此外还支付了200元包赔服务费。2020年11月,张某无法登陆账号后,通过短信验证密码方式找回账号时,发现账号的密保手机已被变更——肖某用申诉取回的方式找回账号、重新绑定其已进行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BC公司退给张某2200元后,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账号转让费,总计4000元。

BC公司主张双倍退款的依据是合同第九条:

“……交易完成后乙方永久不得通过申诉、密码找回等方式找回已经完成转让的账号和密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退还转让费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其它损失……”

BC公司制定本条款的目的是防止乙方故意恶意违约,但法院认为该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不支持也合理,毕竟条款中的“甲方”是账号买方,而不是居间方BC公司;BC公司向买方退款时也不是双倍退款。此外,平台规则约定原价退款,实际执行也是,这和居间转让合同中约定的2-3倍退赔不一致。规则之间、规则与落地实施之间的不一致往往会直接影响诉求获支持。

业务模式、风险与免责条款

账号交易类平台在业务推广时会宣传自己有完善成熟的包赔流程,也有成功案例,但前提是法院认定其居间合同有效。

目前游戏厂商大多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游戏账号所有权归属于游戏厂商,禁止未经授权许可的账号转让行为,在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近作原则性规定的背景下,如果被告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对涉案合同有效性的认定会否发生变化,就有待商榷。

此外,从头部游戏厂商诉讼情况看,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也有被诉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如果触发诉讼,平台官网宣传和已有判决书往往会成为游戏厂商现成的证据。

平台对此往往也有意识,通常在用户服务协议中也会设置免责条款,比如:

虚拟财产交易风险提示条款:

“……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这些风险可能表现为无法完成交付、交付后无法使用、被游戏运营商封号、被卖家恶意申诉、账号密泄露或被盗等。您进行虚拟财产交易前,应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并确认自己能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

买卖双方鉴别交易风险的义务:

“……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前……鉴别和判断虚拟财产的来源、权属……,并慎重考虑和评估交易可能产生的各项风险。”

用户与游戏厂商纠纷提示:

“……虚拟财产交易可能在用户之间及用户与游戏开发运营商之间产生纠纷,客观上无法避免,XX账号服务网无法保证不发生该类纠纷。”

在居间合同中也会设置免责条款,比如:

卖方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并保证所转让的虚拟财产不侵犯运营商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平台定位与责任:

“丙方应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积极促成甲乙双方交易。……甲乙双方因账号存在瑕疵或在转让交易过程中产生其它争议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平台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己方义务,但能否达到目的(尤其是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则要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判定。

参考:

(2021)浙0703民初5444号

(2021)浙0703民初3543号

(2020)浙0703民初4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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