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机制保障(强化机制)
着眼源头治理 加强制度建设 进一步提升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
6月2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关于印发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协助政务服务事项、出具证明事项、减负措施指导目录和标识牌内容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正厅长级)曾庆勇介绍了《通知》的起草背景:村级组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最后一米”,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去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乡村振兴局研商落实办法,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对村级组织目前承担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出具证明情况遇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广泛征求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和部分基层单位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通知》。
就《通知》的主要特点,曾庆勇说,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紧盯关键节点,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彰显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动村级组织减负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确保中央精神在我省落地落实。二是紧贴山西实际。全面分析我省省情,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通知》以指导目录的形式,制定了《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村级组织减负措施指导目录》和《村级组织标识牌内容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出具证明的事项,明确村级组织减负工作措施,健全村级组织减负增效工作机制。三是强化责任落实。紧密结合主题教育、基层大调研等重点工作,明确任务要求,开展摸排自查,全面整治规范,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指导,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切实破解基层减负措施落实不到位老大难问题。
本报实习记者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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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确定了11类事务类别和28项具体事项。
其中,宣传教育类明确了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法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职责;组织建设类明确了党员管理、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方面职责;自治类明确了发展基层、村务公开、监督等方面职责;乡村治理类明确了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方面职责;平安建设类明确了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安乡村建设、应急工作等方面职责;乡村振兴类明确了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的发放、农村产业发展、集体收益分配、生态保护、涉农惠农等方面职责;群团工作类明确了团员管理、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工会组织建设等方面职责;权益保障类明确了特殊群体关爱服务方面职责;民族宗教类明确了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管理方面职责;日常管理类明确了村级印章管理、村级人员任用、服务管理等方面职责;最后一类是其他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工作事项。
解读二:《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确定了26项协助政务服务事项。
其中包括,依法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临时救助、老年人补贴、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优抚对象待遇的申领、中止与取消等。
解读三:《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我省在2020年出台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制定了《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确定了5项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在职党员干部到居住地报到情况反馈,入党外调政审等发展党员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能力、收养状况证明,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反馈证明,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出具的证明事项。
解读四:《村级组织减负措施指导目录》
《村级组织减负措施指导目录》对村级组织减负措施以目录的形式明确了9条不得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二是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三是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四是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五是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六是除、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七是、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八是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样式,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一般应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块标识。九是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
解读五:《村级组织标识牌内容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
《村级组织标识牌内容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块标识名称内容进行统一,对村级组织标识牌的样式和悬挂位置进行了规范要求。村级组织标牌一般采取长条形竖牌进行悬挂。标牌位置按照“面向门右边为先,靠近门边为先”的原则,面向大门,右边由里至外依次挂村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左边由里至外依次挂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标牌。村党群服务中心和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应庄重规范悬挂。
(责编:李琳、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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