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国防动员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民在国防动员中应尽的义务)
国家战时兵员动员,这“五类人员”必须服役,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前言·】——»
国家战时兵员动员体系,是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确保在国家面临战时危机时,能够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作为兵员动员体系的一部分,一些特定的人群被要求参军服役,如果不服役将追究刑事责任。
究竟是哪五类人员必须服役呢?国家这样安排究竟是为了什么?
一、这“五类人员”必须服役1.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服役的军人。
他们是国家军队的一部分,承担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执行各种任务的责任。
现役军人通常接受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和教育,具备战斗技能和专业知识。
他们分布在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不同军种和部队中,担负着各自所属军种的使命和职责。
在国家战时动员期间,军队通常会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战斗力和保障国家的安全。
对于现役军人而言,服从命令、执行任务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在需要的时候,即使是在休假或退伍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要求暂停休假或退伍手续,转为战时模式。
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履行军人的职责,对于拒绝归队的情况,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经服役,或者接受过军事训练的公民,属于军队的后备力量。
他们具备一定的军事素质和战斗能力,在国家需要时可以迅速被召集,并加入军队进行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
预备役人员还包括军事预备役人员,这类人员一般是退役的现役军人,包括已经服役期满、退伍的现役军人以及因各种原因暂时离开现役岗位的军人。
他们通过预备役制度继续保留一定的军人身份和军事素质,可以在需要时被召集进行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
3.储备军人
储备军人是指事先已经进行过军事训练并具备一定军事素质的公民。
他们在战时被动员起来,参与军队的组织和作战行动。
4.登记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也叫后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服兵役,并随时准备根据国家需要应征服现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
预备役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编入现役的预编兵员。
5.适龄男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的服兵役年龄要求如下:
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军。
这是指具备基本的义务兵役资格的男性公民,年龄在18岁到22岁之间,可以主动申请加入军队进行服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战时动员需要。
当国家面临重大军事威胁、国家安全形势严峻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政府可以根据暂时需要调整男性公民参军的年龄上限,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力量的需要。
作为特定的人群,以上五类人员被要求服役,如果不服役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五类人员必须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五类人员在服役期间必须履行职责,完成各项任务,为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五类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适应战时需要的各种要求。
最后,五类人员需要始终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遵守国家法。
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安全威胁,国家必须做好战争准备,建立健全的兵员动员体系。
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来应对战时危机,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要求特定的人员参军服役就成为了国家战时兵员动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安排是出于对整个国情的考虑1.确保战时资源调配
国家战时兵员动员体系的目的是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这些五类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和职责,他们在政府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学校等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
他们的参与能够保证在战时资源调配和安排方面的顺利进行。
2、提供特定专业技能支持
这五类人员中包括具备某些专业技能、专长或特定知识的人员。
他们在战时具备的专业技能对于保证国家战斗力的提升和军事任务的完成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医务人员可以提供紧急救治和医疗保障,工程技术人员可以参与工程建设和维护,科研人员可以提供情报分析和科研支持等。
3、提供储备力量
军人作为已经进行过军事训练和具备一定军事素质的公民。
他们在战时可以迅速被动员起来,增强国家军队的人员编制和战斗力,为战时任务的完成做好准备。
4、应对紧急需求
战时可能出现各种紧急需求,这包括通信、情报分析、翻译等工作。而上述人员在一定程度具备这样的能力。
所以这些特定人员的参与能够有效满足这些紧急需求,确保信息流畅、情报准确以及与外国人员的沟通交流。
5、履行公民义务
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五类人员作为特定身份的公民,有义务为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贡献。
在战时兵员动员时,他们需要履行公民义务,服役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国家战时兵员动员体系作为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了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类人员作为兵员动员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合理的优化和完善,兵员动员体系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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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战时兵员动员,这“五类人员”必须服役,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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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战时兵员动员体系,是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确保在国家面临战时危机时,能够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作为兵员动员体系的一部分,一些特定的人群被要求参军服役,如果不服役将追究刑事责任。
究竟是哪五类人员必须服役呢?国家这样安排究竟是为了什么?
一、这“五类人员”必须服役1.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服役的军人。
他们是国家军队的一部分,承担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执行各种任务的责任。
现役军人通常接受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和教育,具备战斗技能和专业知识。
他们分布在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不同军种和部队中,担负着各自所属军种的使命和职责。
在国家战时动员期间,军队通常会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战斗力和保障国家的安全。
对于现役军人而言,服从命令、执行任务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在需要的时候,即使是在休假或退伍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要求暂停休假或退伍手续,转为战时模式。
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履行军人的职责,对于拒绝归队的情况,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经服役,或者接受过军事训练的公民,属于军队的后备力量。
他们具备一定的军事素质和战斗能力,在国家需要时可以迅速被召集,并加入军队进行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
预备役人员还包括军事预备役人员,这类人员一般是退役的现役军人,包括已经服役期满、退伍的现役军人以及因各种原因暂时离开现役岗位的军人。
他们通过预备役制度继续保留一定的军人身份和军事素质,可以在需要时被召集进行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
3.储备军人
储备军人是指事先已经进行过军事训练并具备一定军事素质的公民。
他们在战时被动员起来,参与军队的组织和作战行动。
4.登记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也叫后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服兵役,并随时准备根据国家需要应征服现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
预备役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编入现役的预编兵员。
5.适龄男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的服兵役年龄要求如下:
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军。
这是指具备基本的义务兵役资格的男性公民,年龄在18岁到22岁之间,可以主动申请加入军队进行服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战时动员需要。
当国家面临重大军事威胁、国家安全形势严峻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政府可以根据暂时需要调整男性公民参军的年龄上限,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力量的需要。
作为特定的人群,以上五类人员被要求服役,如果不服役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五类人员必须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五类人员在服役期间必须履行职责,完成各项任务,为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五类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适应战时需要的各种要求。
最后,五类人员需要始终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遵守国家法。
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安全威胁,国家必须做好战争准备,建立健全的兵员动员体系。
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来应对战时危机,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要求特定的人员参军服役就成为了国家战时兵员动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安排是出于对整个国情的考虑1.确保战时资源调配
国家战时兵员动员体系的目的是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这些五类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和职责,他们在政府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学校等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
他们的参与能够保证在战时资源调配和安排方面的顺利进行。
2、提供特定专业技能支持
这五类人员中包括具备某些专业技能、专长或特定知识的人员。
他们在战时具备的专业技能对于保证国家战斗力的提升和军事任务的完成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医务人员可以提供紧急救治和医疗保障,工程技术人员可以参与工程建设和维护,科研人员可以提供情报分析和科研支持等。
3、提供储备力量
军人作为已经进行过军事训练和具备一定军事素质的公民。
他们在战时可以迅速被动员起来,增强国家军队的人员编制和战斗力,为战时任务的完成做好准备。
4、应对紧急需求
战时可能出现各种紧急需求,这包括通信、情报分析、翻译等工作。而上述人员在一定程度具备这样的能力。
所以这些特定人员的参与能够有效满足这些紧急需求,确保信息流畅、情报准确以及与外国人员的沟通交流。
5、履行公民义务
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五类人员作为特定身份的公民,有义务为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贡献。
在战时兵员动员时,他们需要履行公民义务,服役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国家战时兵员动员体系作为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了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类人员作为兵员动员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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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全防教育基本知识(一)
关于国防
国防知识普及
一、什么是全防教育日?
全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全防教育日。
二、全防教育日的来历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防教育日。全防教育日由中央、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联合组织,统一安排,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加。
三、全防教育日的目的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全防教育的普及,美、英、法、意、匈等国设有与国防教育日性质和功能相类似的“国防日”。四、全防教育标志 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发出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全防教育标志。全防教育标志是全防教育的象征。全防教育标志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的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FJ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标志简明、庄重、美观,较好体现了国防教育这一主题。
五、什么是国防?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六、国防的性质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
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
第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不要任何国家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土地。我们的国防是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
七、国防的职能
(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和幸福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巩固国家地位,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四)通过国防工业、国防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八、公民的国防义务(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六)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本期来源:全防教育宣传委员会
本期编辑:张丽春责任编辑:杨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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