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切断取对象吗(因果切断)
刑法和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你还傻傻分不清楚吗?
大家在平时的学习中,可能会出现知识点的混淆和交叉,然后影响做题的正确率,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的总结和归纳,不要得过且过,越积越多,今天帮助大家回顾刑法和民法中的因果关系,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一、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 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如果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该罪成立未遂。
(2)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 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由于过失犯罪的成立须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1)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 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因果关系中断的两个例外
1.共同犯罪的例外: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责任,认为犯罪后果与所有人的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2.择一因果关系的例外:如果两个行为各自都能独立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两个行为同时发生作用,引起危害后果发生时,认为两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
法硕考研的筑梦之旅,尽管干涸如沙漠,荒无人烟也有长河日落,相信有文都敏行法硕的相伴,你一定可以耐得住寂寞,守得住繁华!
刑法和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你还傻傻分不清楚吗?
大家在平时的学习中,可能会出现知识点的混淆和交叉,然后影响做题的正确率,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的总结和归纳,不要得过且过,越积越多,今天帮助大家回顾刑法和民法中的因果关系,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一、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 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如果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该罪成立未遂。
(2)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 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由于过失犯罪的成立须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1)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 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因果关系中断的两个例外
1.共同犯罪的例外: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责任,认为犯罪后果与所有人的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2.择一因果关系的例外:如果两个行为各自都能独立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两个行为同时发生作用,引起危害后果发生时,认为两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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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论证下的削弱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政治知识《因果论证下的削弱》,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无论是什么公职类考试,可能性推理基本都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且题量不少。今天我们就可能性推理中常见的因果论证模型展开详细说明,看看到底怎么对因果论证进行加强和削弱。希望本文可以对那些对可能性推理迷茫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帮助。
在讲解因果论证的削弱与加强之前,我们得先知道什么是可能性推理中的因果关系。说的直白点就是有因,有果,并且其中一个是另一个产生的原因。比如因为小红喜欢某某明星,所以她购买了该明星代言的产品。在这个句子中“喜欢某某明星”是因,“购买产品”是果,两者存在内部的因果联系。那么怎么对这个看起来没有什么漏洞的句子进行削弱呢?常见削弱方式如下:
一、另有他因
该句意为:小红购买产品是原因是喜欢该明星。那此时我们就可以这样反驳:小红买这个产品是因为该产品质量很好。这样,就找到了一个购买该产品的其他原因,但小红喜不喜欢该明星呢,在这个反驳的句子中是看不出来的。因此,另有他因只是给了另一个可能出现的原因,至于原命题的原因是否成立,我们并不确定,所以另有他因的削弱力度有限。
二、否定此因
这种削弱方式就是比较简单粗暴了,直接切断因果链条,这个因达不到这个果或者这个果不是由于这个因。在该例子中就可以体现为:小红买产品不是因为喜欢这个明星。
三、因果倒置
运用原因和结果的颠倒来体现削弱的力度之强。通俗点说,如果A是因,B是果,在这里其实暗含了AB见的先后顺序,A必发生在B之前,所以我们可以通过颠倒AB之间的时序来进行因果的削弱。在该例子中则可以体现为:小红因为购买了产品(也许是产品太好用,爱屋及乌的)才喜欢上了该明星/小红在购买产品之后才喜欢上了该明星。
例:在一次考古发掘中,考古人员在一座唐代古墓中发现多片先秦时期的夔(音kuí)文陶片。对此,专家解释说,由于雨水冲刷等原因,这些先秦时期的陶片后来被冲至唐代的墓穴中。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能质疑上述专家的观点?
A.在这座唐代古墓中还发现多件西汉时期的文物
B.这座唐代古墓保存完好,没有漏水、毁塌迹象
C.并非只有先秦时期才使用夔文,唐代文人以书写夔文为能事
D.唐代的墓葬风俗是将墓主生前喜爱的物品随同墓主一同下葬
【答案】B。解析:题干为典型的因果论证结构,发现夔纹陶片(果)→被雨水冲入(因)。A项墓中还存在很多件西汉时期的文物和题干中探讨夔纹陶片进入墓中的原因无关,排除;B项墓中并无漏水的现象就证明题干所提出的雨水冲刷的原因不可能成立,所以属于否定此因的削弱方式,暂时保留;C项是个明显的迷惑项,题干中已经明确该夔纹陶片就是先秦时期的,所以C项也是无关项;D项意为该夔纹陶片可能是墓主人生前喜爱的物品,并把之带入墓中,但由于表述为“唐代墓葬风俗”,所以并不能确定该墓主人也会这样做,所以该选项是个可能存在的另有他因,削弱力度不如B项的否定此因,故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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