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等级(军功)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战国时期,魏文侯人用法家人物李悝为国相,魏国率先开始变法,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是为军功爵制的雏形;到了秦孝公任用法家法治派卫鞅为相,秦国举国实行著名的“商鞅变法”,在军中实行军功封爵。
商鞅变法时规定,凡有军功者,奴隶脱去奴籍转为国人,国人得以升迁,后规定去除奴隶籍,奴隶转为新国人。军功爵制激起了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队的战斗力在各諸侯國中也是最强的。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
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这项规定,造成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时代特点。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示了勃勃生机。
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其原则之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韩非子·定法》说,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总之,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其原则之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秦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据《商君书·境内》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所以秦军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方能获得。这样一来,士兵要想获爵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新的军功爵制是以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它不同于旧的份地制。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
新的军功爵制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战国时期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将、相,大多已不是出身于旧贵族,而是出身于微贱者了。
如著名军事家孙膑是刑徒,吴起是游仕;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赵奢是田部吏;名相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其他如苏秦、张仪、陈轸、范雎、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人,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这在客观上,对于旧的\"世卿世禄\"制度和宗法制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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