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意思解释(禁止的意思)

时间:2024-01-07 13:57:31 来源:用户分享 编辑:痴人痴梦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摘自:《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09]62号)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11]5号),内容有删节。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对实践中使用比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一些法律常用词语的使用作了规范。包括: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日,工作日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实践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词语进行了规范。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非法;设定,设立;执业人员,从业人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 +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五条第三款)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法第九条第二款)

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第十条第三款)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15.不得,禁止

“不得”与“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

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五条第五款)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16.但是,但

“但是”与“但”二者的含义相同,只是运用习惯的不同。

法律中的但书,一般用“但是”,不用单音节词“但”。“但是”后一般加逗号,在简单句中也可以不加。

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扩充规定的表述。

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的,置于句首或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以外,……”;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以外,还……”。

示例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邮政法第三条第二款)

示例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第二款)

示例3:买卖合同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原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18.依照,按照,参照

18·1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18·2“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示例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18·3“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示例: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19.制定,规定

19·1表述创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用“制定”;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用“规定”。

示例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示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19·2 在表述制定或者规定的语境下,与“规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语“确定”“核定”“另订”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统一代之以“规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规定”。

20.会同,商

20·1“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

“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示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20·2“商”用于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示例: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现参考2015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1.缴纳,交纳

“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

示例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现参考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抵销,抵消

“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法律中表述债权债务的相互冲销抵免情形时,用“抵销”,不用“抵消”。

示例: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23.账,帐

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

示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示例1:、、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示例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示例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6.作出,做出

6·1“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示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

6·2“做出”多与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示例2: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海岛保护法第七条)

7.公布,发布,公告

7·1“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结果、标准等。

示例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示例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第十三条)

示例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现参考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7·2“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

示例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7·3“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示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示例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原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现参考2020修正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8.违法,非法

8·1“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示例1: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示例2: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8·2“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示例1: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现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9.设定,设立

“设定”和“设立”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置。“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等。

示例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现参考2022修正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示例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原物权法第六条,现参考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内容一致)

示例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原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现参考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示例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0·1“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

示例1: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

示例2: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

10·1“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示例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

示例2: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参考2021修正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内容一致)

11.批准,核准

11·1“批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呈报的事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示例1: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示例2: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11·2“核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

示例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原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现参考2019修订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示例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法第十条)

12.注销,吊销,撤销

12·1“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示例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现参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示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12·2“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示例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示例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12·3“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示例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现参考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13.根据,依据

13·1 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

示例1: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法第一条)

示例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

13·2 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

示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法第十九条)

示例2: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现参考2022修正反垄断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谋取,牟取

“谋取”是中性词,可以谋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谋取非法利益。“牟取”是贬义词,表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

示例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示例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示例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示例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九条,现参考201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一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香港禁日本10县市水产品,违反可判罚款或监禁丨香港一日

这是《香港一日》的第1469期

特区政府就禁止进口日本水产品举行跨部门记者会

日本共同社引述相关人士报道称,日本政府与东京电力公司正展开协调,计划最快于当地时间24日下午1时(即北京时间中午12时)开始把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水排放入海。

因日本政府核污水排海行为,香港特区政府宣布,由8月24日起,禁止日本10个都或县的水产品进口,包括栃木县、群马县、琦玉县、千叶县、东京都、新潟县、福岛县、茨城县、宫城县与长野县。上述地方的所有活生、冷冻、冷藏、干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产品、海盐,以及未经加工或经加工的海藻,将禁止进口香港。

相关的《食物安全命令》今日(23日)刊宪,明日(24日)生效。当局表示,网上代购也属商业进口,受禁令规管,如果违反禁令,可被判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个人携带手信则不受禁令规管。

特区政府也会在日本排放废水后,每个工作日公布食物检测核辐射的结果、本地渔获及香港水域辐射水平。至于十个都或县的水产品,何时有机会再进口香港?特区政府则表示会持续监察,视乎辐射水平,以及日本排放的处理方法能否增强港府对日本食品的信心,才会考虑再作调整。

特区政府今日(23日)下午4时半举行记者会,交代加强保障日本进口食物安全的安排及细节。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常任秘书长(食物)刘利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杨碧筠,以及渔护署、卫生署和天文台代表出席。

香港特区政府举行跨部门记者会。摄影:深圳卫视直新闻驻港记者杨振华

环境及生态局常任秘书长(食物)刘利群表示,特区政府已成立跨部门小组,评估日本政府排放核污染水对香港食物的影响和应对措施。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杨碧筠强调,特区政府会严格把关,禁止风险较高的都县进口水产品,同时逐批抽检其他日本水产品,确保市面上贩卖的水产品安全无虞。杨碧筠解释,食安条例主要规管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除非涉及转售,市民带手信不受影响。她提到,禁令不影响8月24日凌晨零时前出发的付运货物,以及来自其他地区、经东京转口来港的水产品。

食物安全专员黄宏表示,6月中至今已检测逾一万件进口食品,数量等于去年全年总数,中心已花费二百万港元提升检测设施,以增加检测频次。黄宏强调,中心会同海关合作,严格把关,若然证据充足,会对违法人士进行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以第六级罚款,监禁一年。

渔农自然护理署助理署长黎存志则指,署方会每日检测鱼统处批销的捕捞渔产品和香港水域内鱼类养殖区。

天文台助理台长(辐射监测及评估)李立信表示,日本距离香港超过3000公里,相信排放核污水对香港的影响并不大,但会加密监察。他提到,天文台自2011年至今,未有发现到香港辐射水平上升。

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资料图) 图源:香港文汇网

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表示,为达致多重保障,当局会同时对来自日本其它都县、所有批次的水产品进行辐射检测,相关人员会以手提仪器实时检测日本进口水产,检验没问题就会放行。他多次强调,能进口到香港的日本食品均有安全保证。他形容,特区政府此次扩大禁令并非杞人忧天,亦非以严格条件为难日方。他指出,日方在今年5月,发现福岛附近海湾,有鱼类的辐射含量超出日本标准180倍,反映问题的确存在。

日本排放核污水影响深远,香港市民也十分关心由此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今日(23日)食物及环境卫生咨询委员会主席梁美仪称,特区政府相关部门会把关好食安,并称市民毋须担心。

特区政府又提醒,孕妇及小童应减少进食高风险水产,当中包括三类,其中大型鱼类如蓝鳍金枪鱼因在食物链上层,此类产品如金枪鱼等“浅尝就好”,“一年食一两次就好”。另外,核污染物易沉积在泥土,因此在海洋底层附近生活的底栖性鱼类,如比目鱼,亦要减少进食,同时贝类产品亦要减少食用量。

资料图片 图源:香港01

香港餐饮联业协会会董、日式餐厅负责人陈强表示,自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消息一出,生意已立即下跌一至两成,预计周四(24日)起生意会下跌三至四成。他表示,餐厅只有一成食材来自政府所禁令地区,大部份食材均来自日本南部,因此禁令对餐厅运作影响不大,但市民对日本身材信心下跌,令店内生意下跌。他表示,即使特区政府会每日公布检测报告,但大部分市民对报告难以理解,相信更多教育工作能有效令市民明白到港食物已经检测,增加对日本食物的信心。另外,他表示,相信未来三个月至半年香港日式餐厅生意会受一定影响,希望特区政府能提供基金支援业界。

多个同乡社团今日到日本驻港总领事馆请愿。香港福建社团联会批评日本政府宁可增加军费,也不愿意妥善处置核污水,证明当局政治凌驾一切,极不专业。此外,民建联下午到日本领事馆请愿,抗议日本政府无视国内外反对呼声,漠视排海计划损害全球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执意推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是极端自私和不负责任的。

各界在痛批日本行为的同时,也十分关注日本核污水的影响。根据清华大学的建模结果,福岛核污水将在240天后,也就是明年4月底到达中国东南沿海,到2026年12月将蔓延至整个中国东部沿海海域。香港教育大学科学与环境学系顾问胡绍燊教授表示,如果五年内要选择海域进口海产,大西洋和印度洋的污染程度会较太平洋低得多。不过,核污水内含有许多放射性元素,这些元素的半衰期也要很长时间,因此,污水的放射性在五至十年内并不会大幅下降。

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将展出三星堆文物

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今天(23日)宣布,将于国庆前夕推出特别展览“凝视三星堆──四川考古新发现”,将展出120件四川三星堆遗址的文物,包括“青铜大面具”“扭头跪坐人像”等。

“凝视三星堆”展览将聚焦以三星堆遗址为代表的四川地区考古新发现,展出120件距今2600至4500年的青铜器、玉器、金器及陶器等珍贵文物。120件展品中近半数为2020至2022年间三星堆遗址最新发掘的重要文物,部分更是首次在四川省外展出,包括目前于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新馆展出的青铜人头像、青铜神兽、眼形器、龙形器、虎头龙身像、兽面凤鸟纹玉方座等。

120件展品中23件为国家一级文物,包括由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借出、于1986年出土的一批青铜器,有戴金面罩人头像、纵目面具、兽首冠人像、大口尊及二号神树底座等。展品中18件是由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借出、于2001年或之后出土的珍贵文物,其中亦不乏国家一级文物,最为瞩目的有铜眼形器,以及首次到香港、于2001年出土的两件玉钺,年代为距今3000多年;珍品中还有于2007年出土的卷云纹金喇叭形器。

图源:香港商业电台

本次展览展览由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和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主办,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协办,展期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1月8日,9月份及10月份的门票将于2023年9月1日早上10时正起公开发售。公众可经香港故宫博物馆网站、西九文化区网站或手机应用、“购票通”网上购票平台,以及博物馆的票务伙伴香港中国旅行社、飞猪旅行、KKday、Klook及携程旅行的线上平台购买。

主办方表示,以四川三星堆文化为代表的古蜀文明,展现了长江上游同时期古代文化的杰出成就,也是中华古代文明多元一体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展览展示成都平原地区的三星堆、金沙和宝墩等遗址出土的120件珍贵文物,分四个单元呈现三星堆的艺术世界、城市生活、精神信仰和来龙去脉,探索成都平原地区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艺术造诣与技术成就。

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馆长吴志华博士表示:“我们期待将观众带回3000至5000年前,凝视三星堆和四川地区灿烂的古代文明,了解古代中国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生活和他们之间的文化交流。此项展览意义重大,它揭开了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中华文明的起源与发展系列展览’的序幕,实践本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使命”。

香港律政司申上诉许可获批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拒绝律政司就“修例风波”期间歌曲的禁制令申请,律政司向高院原讼庭申请上诉许可获得批准,将会在上诉庭排期处理。

图源:香港文汇网

律政司提出七项理据,原讼庭就当中四项的理据及两项部份理据,批出上诉许可。原讼庭法官陈健强在批出上诉许可的决定中提到,律政司的七大理据,几乎就原讼庭的整个裁决提出挑战,并重提原审聆讯上提出的几乎所有理据,但基于案件涉及国家安全,而国安法亦是一个全新领域,因此倾向批准所有关乎法律观点的理据。

律政司早前入禀申请的禁制令,旨在禁止4类行为,包括任何人具煽动他国家、侮辱国歌等意图,以任何方式,包括在网上平台,传播旋律、歌词或改编版本。任何人亦不可帮助、促致、煽惑和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同应禁止。

作者丨李怡,深圳卫视直新闻主笔

编辑丨宋菁菁,深圳卫视直新闻主编

单词联想 从sta 开头的单词了解 静止的意思

stay

英/steɪ/美/steɪ/

v. 停留,逗留;保持原状,维持;坚持;(到访或作客时)留宿,暂住;不去,远离某地;避开,不参与(麻烦或不利局面);停止,延期,延缓;<文>控制,中止,抑制;<苏格兰>定居;暂时解除(饥饿);用支索支撑(桅杆),用牵索固定;<文>支持,支撑

n. 暂住,逗留;<法律>(审判的)推迟,延缓;(船桅的)支索,(杆子等的)牵索,撑条;(衬衫衣领的)撑条;<文>控制,中止,抑制;<史>胸衣,紧身褡,紧身背心;支撑物,稳固物;(飞机的)拉杆,拉索

网络 停留 /留下 /留下来 /下榻

The main thing is to stay calm.

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冷静。

They're coming to stay for a week.

他们要来待上一星期。

stasis

英/ˈsteɪsɪs/美/ˈsteɪsɪs/

n. 静止状态(或时期);郁积;内乱

Rock 'n' roll had entered a period of stasis.

摇滚乐已经进入了一个停滞期。

anti-static

/ˌænti ˈstætɪk/

adj. 抗静电的

static

英/ˈstætɪk/美/ˈstætɪk/

adj. 静止的,停滞的;静电的;静力的;(计算机)(储存器,储存)静态的;(计算机)(程序,变量)静态的;(物理)(物体)静止的,不动的

n. 静电;(广播、电视里的)静电噪声,静电干扰;<美,非正式>不停的抱怨,指责;静力学词源

static静态的,静力的

词根词缀: -stat-站立,放置 + -ic形容词词尾

static停滞的,静止的

来自 stasis,停滞,静止,-atic,形容词后缀。

static electricity n. 静电;静位觉

static state 静态状态

static pressure 静压

stationary

英/ˈsteɪʃənri/美/ˈsteɪʃəneri/

adj. 不动的,静止的;不变的,稳定的;(行星)经度无明显移动的;定居的

n. 不动的人或物

网络 固定的 /静止 /平稳的 /稳定

In short, the shinbashira was acting like an enormous stationary pendulum.

简而言之,这个中心支柱就像一个巨大而静止的钟摆。

The car should remain stationary when you take your foot off the brake pedal.

当你的脚离开刹车踏板时,汽车应该保持静止。

station

英/ˈsteɪʃ(ə)n/美/ˈsteɪʃ(ə)n/

n. (公共汽车、火车等的)车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站,所,局;<旧>社会地位,身份;须坚守的位置,岗位;驻地,基地;(电台或电视的)频率,频道;(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大牧场

vt. 驻扎,派驻;派往,安置在

相对与火车和汽车来说,station 就是一个停在原地的地方

《大学》注释(二)

【原文】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译文】知道要达到并安住的境界,则志意坚定;志意坚定,然后才能虚静恬淡,不为外物所扰;虚静恬淡,然后才能随其所处而身心俱安;身心俱安,然后才能凝思感物;凝思感物,然后才能有所得而进入至善的境界。万物有根本与末端,万事有起始与终结。知道止于至善的先后次序,就接近道了。

【注释】

[1]总说

唐·孔颖达《礼记注疏》:“更覆说‘止于至善’之事。既知‘止于至善’,而后心能有定,不有差贰也。”

朱熹《四书或问》(卷一):“‘止’者,所当止之地,即至善之所在也。知之则志有定向。‘静’,谓心不外驰。‘安’,谓所处而安。‘虑’,谓思无不审。‘得’,谓得其所止。”“‘知止’云者,物格知至,而于天下之事皆有以知其至善之所在,是则吾所当止之地也。能知所止,则方寸之间,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矣。理既有定,则无以动其心而能静矣。心既能静,则无所择于地而能安矣。能安,则日用之间从容闲暇,事至物来,有以揆之而能虑矣。能虑,则随事观理,极深研几,无不各得其所止之地而止之矣。”

明·王阳明《大学问》:“人惟不知至善之在吾心,而求之于其外,以为事事物物皆有定理也,而求至善于事事物物之中,是以支离决裂,错杂纷纭,而莫知有一定之向。今焉既知至善之在吾心,而不假于外求,则志有定向,而无支离决裂、错杂纷纭之患矣。”

卫湜《礼记集说》:涑水司马氏(光)曰:“‘定’者,能固执于至善也。‘静’者,不为纷华盛丽之所移夺也。‘安’者,悦而时习之也。‘虑’者,专精致思以求之也。‘得’者,入于圣人之道也。”新定邵氏(甲)曰:“所见既定,则道之本体不外此心。心境内融,寂然无际,如此而后能静。静,则日享恬澹之乐,而无外驰之劳,夫是以能安。安,则灵扃湛然常明,而无物欲之蔽,夫是以能虑。虑,则事之隐微曲折,无不了然洞见矣。”

[2] 知止

宋•朱熹《大学章句》:“止者,必至于是而不迁之意。”

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十四):“知止,只是识得一个去处。既已识得,即心中便定,更不他求。如求之彼,又求之此,即是未定。”

卫湜《礼记集说》:龙泉叶氏(适)曰:“观尧、舜、禹、汤、文、武、孔子之所止,则可以见至善之所在矣。”蓝田吕氏(大临)曰:“盖学至于诚,则天之道也,非有我之得私也。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虽善不足以明之。然天下之善,何以加此?故所止者,止于是而已。人之所以不定者,以其不知所止而已。犹行者之未得舍,则不能不求其它。故人莫不欲知所止。所止未在于至善,则终亦莫之定矣。夫学至于诚,则莫非天道之自然。盛行不加,穷居不损,先圣后圣,若合符节,可以不勉不思,自中于道,岂容人之智力措于其间哉?知此,则其心定矣。故曰‘知止而后有定’。”

明·憨山德清《大学纲目决疑》:“‘定’字,乃指自性本体,寂然不动,湛然常定,不待习而后定者。”“又六祖大师云:‘汝但善恶都莫思量,自然得见心体。’此便是知止的样子。所以学人贵要知止,知止自然定。”

清·李光地《〈大学〉古本说》:“‘知止’者,未能至之,而知所向望归宿之谓也。”

清•陆陇其《四书讲义困勉录》:“《翼註》曰:‘知字,深是融悟之知,非闻见之知。’”

[3] 定而后能静

《易•坤》:“文言曰:坤至柔而动也刚,至静而德方,后得主而有常,含万物而化光。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

清•黄宗炎《周易象辞》(卷二):“静,审也。从‘青’从‘争’。青有色相之可欲,人所共争者。争则动莫甚焉,何以反谓之静乎?曰:凡人之争端,必起于不安其分。不安其分者,由审察之不明也。既有色相,则易于审察,各安其分而争端息矣。《礼》曰:‘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言人能定其心而不移,始能详审而不乱,能详审而后能安其身心也。‘定’、‘静’、‘安’三字,等级不同如此。”

《庄子•天道》:“圣人之静也,非曰静也,善故静也。万物无足以挠心者,故静也。水静,则明烛须眉,平中准,大匠取法焉。水静犹明,而况精神。圣人之心,静乎天地之鉴也,万物之镜也。夫虚静恬淡,寂寞无为者,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帝王圣人休焉。”

明•贝琼《清江文集•处静轩记》(卷十):“镜之空也,物至而鉴,不能使之不鉴也,鉴万物而不为物昏也。心之灵也,事至而应,不能使之不应也,应万事而不为事挠也。君子之学如此而已。”

[4] 静而后能安

宋·禇伯秀《南华真经义海纂微·天道》(卷四十):“欲尽其性,必先静心。水静明平,大匠取法。水则静犹能若此,况人心乎?心者精神之宅,静之则精一而神全,挠之则精竭而神疲。精一神全,则其心圆明,何所不照。此天地之鉴,万物之镜也。心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至于无为。”

元•吴澄《吴文正集•跋静安堂铭》(卷六十三):“古今人言‘静’字,所指不同,有浅深难易。程子(颢)言‘性静者可以为学’,与诸葛公言‘非静无以成学’,此‘静’字稍易,夫人皆可勉而为。周子言‘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与庄子言‘万物无足以铙心故静’,此‘静’字则难,非用功圣学者未之能也。《大学》‘静而后能安’之‘静’,正与周子、庄子所指无异。朱子以‘心不妄动’释之,即《孟子》所谓‘不动心’也。孟子之学,先穷理知言,先集义养气,所以能不动心。大学之教,穷理知言则知止,集义养气则有定,所以能静也。‘能静’者,虽应接万变而此心常如止水,周子所谓‘动而无动’是也。安则素其位而行,无入不自得之意。”

元•许衡《鲁斋遗书•大学直解》(卷四):“心既能静,身子便到处皆安稳,自然不动摇。这便是‘静而后能安’。”

明·蕅益大师《四书解•大学直指》:“内心无喘故,觉所觉空,名‘能安’。”

明•吕柟《泾野子内篇•端溪问答》(卷四):问:“人之吉凶,凡以善恶而已。故吉人而罹灾,是曰反常;凶人而获福,是曰不祥。然君子之为善,则岂以是为忻戚哉?今不然,闻鸦噪则以为凶为忧,闻鹊噪则以为吉为善。呜呼!其亦异乎?”曰:“‘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凡天下之道,只贵知止。能知止,闻鸦噪亦不忧,闻鹊噪亦不喜。”

[5] 虑而后能得

宋·李杞《用易详解》(卷九):“万物之变,彼此之交,途虽殊而可以同其所归,虑虽百而可以一其所致。其自然相感,盖不待乎思虑而后能得也。故曰:‘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夫寂然不动而感通之妙自存乎其中,尚何思虑之有乎?天下之理,惟无心于物,为能应物而不滞于物。夫物理之相感,其往来屈信之际,盖自然而然,非有以使之然也。”

宋·史浩《尚书讲义》:“‘弗为胡成’,途虽殊,其归则同。人但见其有思而获,有为而成,不知本于无思、无为,寂然不动之时也。至于获也,成也,乃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尔。”

元·金履祥《大学疏义》:“能安则事物之来,从容审处而能虑矣。能虑则随事而处得其理,莫不各得其所当止之地而止之矣。夫既知其所止,则必能得其所止。其间四节,盖推言知止之功效,得止之工夫也。”

[6]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唐·孔颖达《疏》:“若于事得宜,而天下万物有本有末,经营百事有终有始也。既能如此,天下百事万物,皆识知其先后也。若能行此诸事,则附近于大道矣。”

宋·朱熹《大学章句》:“明德为本,新民为末。知止为始,能得为终。本始所先,末终所后。此结上文两节之意。”

宋·卫湜《礼记集说》:蓝田吕氏(大临)曰:“穷理,则本末终始莫不有序,昭然成列而不可乱也。知天下皆吾体也,则不得不以吾身为本,以天下为末。知尽性者,必以明明德于天下为主,则不得不以致知为始,以明明德于天下为终。” 金华邵氏(渊)曰:“‘物’也,‘知’也,‘意’也,‘心’也,以至于‘身’与‘国家’、‘天下’,皆物也。曰‘格’,曰‘致’,曰‘诚’,曰‘正’,以至于‘修’、‘齐’、‘平’、‘治’,皆事也。其理虽一贯,而本末终始,自有次第。惟能知本与始在所当先,末与终在所当后,则由己以成物。此道虽未可径造,然亦不远矣。道即大学之道也。”

宋·黎立武《大学本旨》:“‘物有本末’,指心、身、家、国、天下而言。‘事有终始’,指‘格致诚正’、‘修齐治平’而言。由心身而推之天下,自本而末也。由平治而遡之格物,终必有始也。

《庄子•天道》:“夫虚静恬淡,寂寞无为者,万物之本也。”

清·惠栋《周易述易微言上》(卷二十二):“《尧典》之‘克明俊德’,《大学》之‘欲明明德’,即一也。‘明俊德’以及‘九族’、‘百姓’、‘万邦’、‘黎民’,‘明明德’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一以贯之也。一即本也。故云‘壹是皆以修身为本’。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由本达末,原始及终,一贯之义也。忠,一也。以忠行恕,即一以贯之也。以忠行恕,即《中庸》、《大学》所陈是也。”

宋·钱时《融堂四书管见》(卷十二):“此一节论‘至善’是本始处。自吾心而达之万物,皆物也,但有本末耳。自从事吾心而及于万事,皆事也,但有终始耳。曰‘末’,曰‘终’,尚在所后,本始之地,安可外求?知本始之在所先,则端绪不谬而知止工夫庶乎可进矣。故曰‘近道’。或者不知所先务,方逐逐乎事物之末,用力愈劳,去道愈远,此绝学之所以不明也。可胜叹哉!然此特指初学者用力之地而言,本末无二理也,始终无二致也,一以贯之,非彼非此,何本何末,何始何终。”

【解读】

“知止”至“能得”句,是指由知有所止到“止于至善”的过程,这是从人心上说。“知止”,朱熹谓“物格知至,而于天下之事皆有以知其至善之所在,是则吾所当止之地也。能知所止,则方寸之间,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矣”。这一点为王阳明所反驳:《大学古本傍释》:“‘明德’、‘亲民’无他,惟在‘止于至善’。尽其心之本体,谓之‘止至善’。‘至善’者,心之本体。知至善,惟在于吾心,则求之有定向。”按:结合上下文,“知止”之“止”字,应取《易•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义。宋·张浚《紫岩易传》(卷五):“夫山至静而云物兴焉,渊泉出焉,草木生焉,禽兽居焉,货财殖焉。人止心于静,功用之及于天下,殆未可测也。君子观艮象而安于所止,是以心念至正,有所不动,动斯光矣。‘思不出其位’谓何?为人子思孝,为人臣思忠,在士思学,在朝廷思治,在上思所以利下,在下思所以事上。夫子著‘思无邪’之训,自艮发之。若曰不出其分位,是畎亩之间不容有拳拳思忠者邪?”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格物致知”、“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关键在于“知止”。“忠恕”、“絜矩”之道,亦在于“知止”。“知止”,是《大学》修己治人,乃至平天下的核心。

“定而后能静”,“静”是静止的意思,即《坤•文言》之“至静而德方”,宋•周敦颐《太极图说》谓“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能静”,元•吴澄《跋静安堂铭》谓“虽应接万变而此心常如止水”、“动而无动”。圣人能静,则为“天地之鉴”、“万物之镜”,故能明天地之德。

“静而后能安”,“安”,朱熹谓“随处而安”,即《中庸》“君子无入而不自得”,是安之若素的意思。又,南怀瑾《原本大学微言》引佛语“轻安”解“安”字,指“人欲净尽,天理流行”的境界。由这个境界再向上,最终要达到《易·系辞上传》“洗心退藏于密”的层次,才能真正体会到身心轻安的奥妙。“洗心退藏于密”的意思是说,洗涤内心邪恶,存养精明而藏于无形,无思无为如蓍之既运而藏也。宋·张浚《紫岩易传》(卷十):“一念之私,毫髪不起于胸中,而退藏于至虚至公至正之地。为其所当为,行其所当行,施为动静固不可易而天下蒙其惠利焉。”

“安而后能虑”,“虑”,司马光“专精致思以求之”的解释更准确,与《文心雕龙》“寂然凝虑”意思接近。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至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hixs.net/article/20240107/169625033862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