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接单的app约客(哪个平台可以做男陪玩)
招游戏陪玩不限年龄,不少未成年人参与!有团队提供涉黄服务
“清纯女高(中生)在线陪玩”……在某热门游戏的玩家论坛内,有不少游戏陪玩揽客的帖子,甚至声称自己未成年。
未成年人也做游戏陪玩了?近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对此开展调查,发现部分语音平台、社交平台上活跃着不少未成年的陪玩人员;还有专门的游戏陪玩团队对外招募,年龄门槛极低、或不设年龄门槛,部分团队竟还提供涉黄服务。
未成年人当游戏陪玩
近年来,游戏陪玩行业的监管不断强化,不少平台要求注册为陪玩人员的用户必须实名认证且年满18周岁。但是,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日前调查发现,仍有不少未成年的“陪陪”通过语音平台的语音房接单陪玩,并称可提供身份证、学生证等个人证件供“老板”(指需求游戏陪玩服务的人)验证。据悉,在游戏陪玩行业,从事陪玩的人被称作“陪陪”,找陪玩服务的人被称为“老板”。
例如,在某语音平台的语音房中,公告显示可接游戏陪玩,“满足各种需求”。南都记者以找游戏陪玩为由下单后,便不断有“陪陪”进入该语音房进行“试音”。期间,多个“陪陪”都主动透露了自己的年龄信息,其中不乏未成年人,部分还表示可提供学生证自证。记者指定一名声称是未成年人的“陪陪”后,对方让添加其微信,并发来学生证,信息显示其刚满17周岁,去年才入读高中。“陪陪”的微信朋友圈内也有不少与学校、同学相关的内容。据了解,为绕过游戏的防沉迷系统,未成年的“陪陪”并不会使用自己的游戏账号,而是租借成人的账号。
在后续交流中,这位“陪陪”表示,她当陪玩已经小半年了,主要是想经济独立,“现在几乎没和爸妈要钱了”。不过,她也表示,接单子跟学习只能做一样,最近是请假了才会来接单,其所在的陪玩团里也有不少高中生,“(来自)不同地方的”。
*图源:游戏陪玩相关微博内容截图
此外,在微博、贴吧等社交平台上也活跃着大量游戏陪玩人员,并把“未成年”作为自身的卖点招揽下单,如“17纯情少女想挣杯奶茶钱”“女高暑假找点事情做”……南都记者在某个关注人数超过10万的游戏陪玩超话发布了简单的陪玩需求,便有不少人主动找来,表示可提供服务,其中也有不少自称未成年。
陪玩招聘不卡年龄,“特殊单”涉黄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短视频、社交等平台上还充斥着游戏陪玩团队的招募信息,且招聘的年龄门槛极低,不少声称“14+均可”甚至“不卡年龄”。部分团队还公然把涉黄的“TS(特殊)类”“不单纯类”项目列在陪玩服务清单中。
*图源:部分陪玩团队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招募、揽客信息
例如,在某短视频平台搜索“陪玩”关键词,便可见大量陪玩招募信息,一名为“**派单厅”的陪玩团队便在招募信息中贴出了陪玩项目清单,除了娱乐类、游戏类外,还包括“TS(特殊)类”。南都记者以应聘者的身份联系上该陪玩团队,在沟通的过程中,对方并未询问年龄,仅让填写接单名、接单类型、游戏水平、是否接“特殊单”等信息以供审核。对于“特殊单”,对方毫不遮掩,表示“就是的单子”。通过审核后,对方又发来更详细的服务价格表,其中“TS(特殊)项目”包括照片、聊天、语音、视频等多种类型,价格也明显比普通的游戏陪玩高出许多。
南都记者加入该团队的“派单群”后,发现群里共有300多人,一天24小时均有人发布陪玩的单子需求,不少对年龄、性别、声音及性格均有要求,甚至有部分单子指定要未成年人。
此外,除了普通的游戏陪玩单子外,“TS(特殊)语音”“TS(特殊)视频”等涉黄的陪玩需求也不在少数,且一般发出后没多久便有反馈称单子已有人接下。据观察,针对普通单子,派单员会引导“陪陪”前往第三方语音平台进行“试音”,供“老板”挑选;而涉黄语音、视频等特殊单子则一般会要求在指定的微信群内“试音”。南都记者随机进入了一个特殊单子的试音群,随后便陆续有人主动进群并发出语音消息进行自我介绍,部分语音内容十分露骨。
在另一名为“****组队”的陪玩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甚至为涉黄的陪玩服务设置了更多更为隐晦的“暗号”。
南都记者观察发现,在部分陪玩团队接派单的过程中,语音平台时常成为“陪陪”与“老板”的“接头”场所。有陪玩需求的“老板”会被引至语音平台的聊天房内,满足需求的“陪陪”逐一试音后,便由“老板”挑选,匹配成功后双方便可一起离开聊天房展开陪玩。
有“陪陪”表示,团里一般都会抽成,所以接陪玩单需要“报厅”,私下接单会被罚钱。其表示,上周她的接单收入有500多元,被抽成后到手300多元。
需防范未成年人误入交易
据了解,2020年9月,《游戏陪玩师团体标准公告》发布。同时,游戏陪玩师还有着“电子竞技指导员”“游戏服务师”等多个称谓。2022年6月,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发布了《电子竞技指导员管理规范》,其中就明确规定相关从业人员需年满18周岁。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游戏陪玩行业如果想要有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遵循技术安全性、行为合法性和价值伦理性的三个层面的符合,包括人员资质的必要的考核、审查和备案,包括业务行为符合各项法律要求,不能出现侵犯他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样态。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应符合主流伦理道德要求,避免法律和道德的擦边球现象。
而针对未成年人从事游戏陪玩的现象,有不少专家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从事陪玩可能会有潜在隐患,如影响学业、遭遇性骚扰等。还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需要防范青少年误入陪玩交易。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网络游戏生态与发展研究课题组
采写:研究员 罗韵 唐静怡
23岁小伙每月1.3万元“包养”58岁老大爷!包养协议合法吗?
一、交友软件直播相识
2021年10月29日,刘某某在某软件上观看直播,认识了做直播的吕某某觉得很不错,就给他打赏刷礼物。当天就加了微信聊天,后来两人发展很迅速。11月,刘某某和吕某某签订了包养协议,刘某某每个月给吕某某1.3万元,要求吕某某陪着他一起生活。
笔者了解到,该类app上除了年轻帅哥的直播很受欢迎,有一批中老同志的直播也颇有市场,对于那些有恋老倾向的特殊人群极具吸引力。
签订包养协议后,大叔吕某某放弃直播工作,到福建照顾刘某某的生活起居,以及陪玩陪睡。在福建生活的日子里,吕某某每天去菜市场买菜,做饭给刘某某吃。直到有一天,刘某某的父母知道了这件事,不赞成吕某某陪在刘某某的身边,在压力下,吕某某选择离开。走之前还转了1万给刘某某的父母。
二、起诉还钱
刘某某一次性给吕某某转账了15万元。2022年2月开始,他们两个一起生活,可让刘某某没想到的是,吕某某只陪了他3个月不到就消失不见了。刘某某很生气,多次催讨,大叔吕某某拒不返钱,就到法院起诉吕某某还钱。三、法院判决包养协议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包养协议无效,但形成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网友很好奇,这名00后的男子到底图什么?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5558号
原告:刘某某,男,200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口头达成的包养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60734.2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BLUED”APP认识被告,当天被告主动添加原告为微信好友,之后便通过种种借口向原告讨要钱款。同年11月中旬,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包养协议》,约定:由原告每个月支付给被告13000元人民币,被告便与原告共同生活,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提前将部分款项转给被告。2022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截止至2022年4月,原告已转给被告152385.98元。之后被告仅陪同原告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便消踪匿迹。而扣除生活费及红包被告共拿走原告60734.21元钱款。后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均拒不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包养协议》已违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包养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被告所收取原告的钱款理应偿还给原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吕某某辩称,双方没有达成包养协议,口头协议也没有。被告是做网络直播的,二人是在不撸帝直播平台认识的,原告主动给被告刷礼物在直播间主动要求加被告微信。2022年1月4日原告去成都直播间和被告谈,要求被告去福建湾坞镇给原告做饭、打扫卫生、帮原告调整作息时间、做私人司机(以前原告是白天睡觉,晚上看直播玩游戏),每月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3万,住宿公司管,生活费由原告转给被告,被告自由支配,当时为此事双方还在直播间吵过架。2022年2月6号被告就去了福建,期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每天的买菜支出微信记录都有,现金买的东西没有记录。2月26日晚上,原告的爸爸刘步芳、妈妈及湾坞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等到我们宿舍,要查原告刘某某被骗80万元的案子,经查80万的事在刘某某认识被告之前,与被告无关,刘步芳不赞成被告的工作,就要求被告离开福建,被告答应了,当时福建疫情严重,走不了,被告就重新租了房子,原告还是找到被告继续跟着吃饭,生活费还是被告全部承担。2022年4月29号,福建疫情结束,被告离开福建,当时刘某某说吕某某还多拿刘某某3万,吕某某算着多拿了1万,刘某某的爸爸刘步芳给吕某某多次电话让被告不要给原告钱,怕给原告钱他又去给平台刷礼物,要求把1万转给刘步芳,被告就把多余的1万元于2022年5月5日转账给了刘步芳,刘步芳承诺这事就算过去。自始至终,被告没有要求原告转账,所有转账都是原告自愿的,希望做出公正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实原、被告主体资格。2、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原告已转给被告152385.98元。之后被告仅陪同原告不到三个月时间,便消踪匿迹。而扣除生活费及红包被告共拿走原告60734.21元钱款。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无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无异议。自始至终被告没有主动要求原告转账,所有转账都是原告自愿的。被告的工资等费用共计4.3万元左右。被告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双方来往账目情况。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提供的交易明细与原告提供的明细大致一致,可以证实原告确实已经转给被告152385.98元,原告已扣除支付给被告具有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被告归还原告的共计81723.83元,故被告应归还原告剩余款项60734.2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转账明细原告亦未提出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以上微信转账明细证实双方微信转账、红包来往情况,原告陈述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支付被告152385.98元,扣除原告支付给被告具有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被告归还原告的款项,双方转账余额60734.21元,系原告对该账目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于2022年5月5日支付原告父亲刘步芳10000元,有转账记录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双方达成包养协议,约定有陪睡及照顾原告起居等内容,但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仅负责为原告做饭、调整作息、司机等工作。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包养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提出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包养关系,本院不予认定。相反,被告提出双方系被告为原告调整作息时间、照顾原告生活,与双方陈述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相吻合,双方之间应为服务协议,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底,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通过“BLUED”APP认识,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照顾原告生活,所需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13000元。自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底,双方在福建共同生活。自2021年10月底至2022年5月,原告通过微信支付被告152385.98元,扣除原告支付给被告具有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被告归还原告的款项,双方转账余额60734.21元。2022年5月5日,被告吕某某向原告父亲刘xx转账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双方自2022年2月履行协议至2022年4月底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向被告转账余额60734.21元,扣除被告依据协议应取得的工资39000元及向原告父亲刘xx转账10000元,剩余款项11734.21元,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提出已与原告父亲达成和解协议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双方之间达成口头包养协议,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确认该包养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11734.21元并支付利息(以11734.2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600元,被告吕某某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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