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是什么意思(失独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11-02 15:20:25 来源:网友投稿 编辑:往事如风

京小槌普法|失独老人如何行使继承权?

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与老人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因此中断,老人的精神寄托及老年生活都会遭受严重考验,而当子女留有遗产或债务时,老人的继承权通常会与子女配偶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相冲突,有时子女也会留有遗嘱,其对遗产的处分亦会对老人产生影响,此时失独老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继承权呢?

1

子女未留有任何遗嘱,当子女所留债务多于能够继承的遗产时,老人可放弃继承权。

典型案例

老人欧某的女儿云某与万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云某于2018年病逝,但未留有遗嘱。云某之债权人骆某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要求欧某与万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骆某称云某与万某2017年向其借款280万元,以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提交有云某与万某签字的《借款协议》、《担保合同》等予以证明。

后经鉴定,《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借款收条中的签字与万某的签名并非一人所书写,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显示签订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期间,万某并未在国内。另查,该房屋于2013年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51万元。

由于不能证明万某对该借款过程知情且该笔款项用于家庭共同花销,因而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对万某没有约束力,且由于万某放弃继承,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由欧某在继承云某遗产范围内向骆某清偿债务。二审审理过程中,欧某表示由于岁数较大,亦放弃继承。二审法院认为在欧某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骆某仅能主张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在其债权限额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京小槌提示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继承人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失独老人继承子女有实际价值的遗产时,子女若同时留有债务,该债务又大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时,老人可以放弃继承,以免使自己背负债务。

通常无论有无明示或默示,只要没有明确的放弃继承,即推定其接受继承,从而保护继承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失独老人放弃继承权时应该在遗产处理前进行明确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子女留有遗嘱将房产赠与父母,但如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只能继承遗嘱中专属于子女一方的财产部分。

典型案例

老人刘某的女儿小佳与汪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小佳于2018年4月亡故,2018年3月小佳立遗嘱一份,内容是涉案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是个人财产,是父亲刘某出资购买,自己去世后,涉案房屋的份额全部归父亲刘某继承,该财产的继承权归刘某个人所有。

经查,涉案房屋由小佳于2014年购买,其中贷款200万元,此后小佳与汪某共同偿还贷款直至小佳去世,后刘某负责偿还贷款。2013年汪某向小佳汇款50万元,2013年和2014年刘某分别向小佳转账80万元,2017年小佳与汪某签订家庭收入支出对账单,其中记载汪某向小佳支付50万元结婚礼金,刘某支付房屋首付款80万元。现汪某主张该50万元为购房款,刘某主张其为礼金,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刘某所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佳遗嘱处分属于汪某的财产部分无效,但是考虑到刘某对涉案房屋贡献较大,小佳去世后贷款亦由刘某偿还,确定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但是给付汪某相应折价款。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京小槌提示

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不受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子女在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时,通常会在遗嘱中为老人留有一定份额的遗产,但子女将不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通过遗嘱的形式赠与老人时,应视为无权处分。

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子女将属于其配偶的财产份额在遗嘱中予以处分时,该子女的配偶通常会提出异议,老人亦仅能继承专属于其子女的遗产份额。需要指出的是,因子女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子女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不属于其遗留的财产范围。

3

子女留有遗嘱将房产赠与情侣,当遗嘱有效且父母无法证明其对房屋实际出资时,老人无法继承房屋,但老人若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时,可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

典型案例

李某夫妇于婚后育有一子小峰,小峰于2019年去世。涉案房屋登记于小峰名下,单独所有。郭某称与小峰是情侣关系,双方自1995年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均不存在其他婚姻关系,郭某提交小峰于2018年书写的遗嘱,内容是涉案房屋产权归郭某一人继承。郭某提交其对房屋进行装修、交纳物业及供暖费的相关票据。李某夫妇称小峰向其借款46万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后还款5万元,剩余借款未偿还,对此,郭某仅认可借款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峰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郭某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房屋,同时李某夫妇无法证明涉案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因此郭某有权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经审查,老人另有一子可履行赡养义务,且老人有退休收入,因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京小槌提示

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遗嘱可以取得受遗赠权,但遗赠人的该处分行为影响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因此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具有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自然人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可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以平衡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利益。

当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老人可请求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供稿:北京三中院

文字:李宝霞

编辑:王俐然 姚日辉

图片源自网络

京小槌普法|失独老人如何行使继承权?

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与老人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因此中断,老人的精神寄托及老年生活都会遭受严重考验,而当子女留有遗产或债务时,老人的继承权通常会与子女配偶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相冲突,有时子女也会留有遗嘱,其对遗产的处分亦会对老人产生影响,此时失独老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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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留有任何遗嘱,当子女所留债务多于能够继承的遗产时,老人可放弃继承权。

典型案例

老人欧某的女儿云某与万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云某于2018年病逝,但未留有遗嘱。云某之债权人骆某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要求欧某与万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骆某称云某与万某2017年向其借款280万元,以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提交有云某与万某签字的《借款协议》、《担保合同》等予以证明。

后经鉴定,《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借款收条中的签字与万某的签名并非一人所书写,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显示签订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期间,万某并未在国内。另查,该房屋于2013年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51万元。

由于不能证明万某对该借款过程知情且该笔款项用于家庭共同花销,因而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对万某没有约束力,且由于万某放弃继承,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由欧某在继承云某遗产范围内向骆某清偿债务。二审审理过程中,欧某表示由于岁数较大,亦放弃继承。二审法院认为在欧某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骆某仅能主张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在其债权限额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京小槌提示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继承人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失独老人继承子女有实际价值的遗产时,子女若同时留有债务,该债务又大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时,老人可以放弃继承,以免使自己背负债务。

通常无论有无明示或默示,只要没有明确的放弃继承,即推定其接受继承,从而保护继承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失独老人放弃继承权时应该在遗产处理前进行明确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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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留有遗嘱将房产赠与父母,但如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只能继承遗嘱中专属于子女一方的财产部分。

典型案例

老人刘某的女儿小佳与汪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小佳于2018年4月亡故,2018年3月小佳立遗嘱一份,内容是涉案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是个人财产,是父亲刘某出资购买,自己去世后,涉案房屋的份额全部归父亲刘某继承,该财产的继承权归刘某个人所有。

经查,涉案房屋由小佳于2014年购买,其中贷款200万元,此后小佳与汪某共同偿还贷款直至小佳去世,后刘某负责偿还贷款。2013年汪某向小佳汇款50万元,2013年和2014年刘某分别向小佳转账80万元,2017年小佳与汪某签订家庭收入支出对账单,其中记载汪某向小佳支付50万元结婚礼金,刘某支付房屋首付款80万元。现汪某主张该50万元为购房款,刘某主张其为礼金,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刘某所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佳遗嘱处分属于汪某的财产部分无效,但是考虑到刘某对涉案房屋贡献较大,小佳去世后贷款亦由刘某偿还,确定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但是给付汪某相应折价款。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京小槌提示

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不受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子女在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时,通常会在遗嘱中为老人留有一定份额的遗产,但子女将不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通过遗嘱的形式赠与老人时,应视为无权处分。

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子女将属于其配偶的财产份额在遗嘱中予以处分时,该子女的配偶通常会提出异议,老人亦仅能继承专属于其子女的遗产份额。需要指出的是,因子女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子女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不属于其遗留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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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留有遗嘱将房产赠与情侣,当遗嘱有效且父母无法证明其对房屋实际出资时,老人无法继承房屋,但老人若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时,可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

典型案例

李某夫妇于婚后育有一子小峰,小峰于2019年去世。涉案房屋登记于小峰名下,单独所有。郭某称与小峰是情侣关系,双方自1995年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均不存在其他婚姻关系,郭某提交小峰于2018年书写的遗嘱,内容是涉案房屋产权归郭某一人继承。郭某提交其对房屋进行装修、交纳物业及供暖费的相关票据。李某夫妇称小峰向其借款46万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后还款5万元,剩余借款未偿还,对此,郭某仅认可借款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峰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郭某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房屋,同时李某夫妇无法证明涉案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因此郭某有权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经审查,老人另有一子可履行赡养义务,且老人有退休收入,因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京小槌提示

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遗嘱可以取得受遗赠权,但遗赠人的该处分行为影响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因此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具有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自然人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可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以平衡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利益。

当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老人可请求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供稿:北京三中院

文字:李宝霞

编辑:王俐然 姚日辉

图片源自网络

失独再生养:那些害怕被喊“妈妈”的母亲们

“为什么爸爸妈妈那么老?”

来自孩子的一句不经意的询问,却是这些父母们的不堪承受之重。

他们属于“重生”后的“失独”家庭。

他们中的许多人在50岁左右遭遇变故失去了唯一的孩子,在即将成为祖父母的年纪,为了“自救”,重新养育一个孩子。他们面临着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迫——他们不愿让孩子看到沧桑的面孔,但巨大年龄鸿沟带来的称呼错乱,往往不经意间戳到他们敏感的痛处。

为此,他们通过网络寻找“同命人”,抱团取暖应对“隔代抚养”的种种难题。

“我们完全不敢想象一个家庭没有孩子如何过。”56岁的失独再生父亲蔡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但看到孩子,再苦也有了活下去的勇气。”

澎湃新闻记者长期关注这个特殊群体。尚无权威数据显示这个群体的准确人数,鉴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庞大基数,失独再生养群体的规模或不容小觑。

最近几年,他们的这份特殊的情谊从网络走向现实,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夏令营”,相互交流高龄抚养孩子经验。

这群失独再生养父母每年都要相聚一次,共同交流高龄抚养的酸甜苦辣。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图今年,失独再生养父亲大海提议大家到贵阳聚会。

“三分之一的人都是第一次见,”蔡先生说,“但见面就像亲人一样。”

“平时我都不敢带孩子出门,生怕他在公交车上叫我妈妈,”54岁的失独再生养母亲阿琳说,因为年纪的关系,她甚至不敢在公开场合应答孩子的一声“妈妈”,“只有在这里,我才觉得自己像个正常人。”

悲痛

“这里全是一群老头儿。”

2019年8月初的一天,在贵阳郊区一处凉爽的农家乐院内,一群年过半百的父母正带着一群幼小的孩子,围在桌前热闹地聚餐。一个孩子童言无忌的一句话,让现场陷入短暂的尴尬。

聚会期间,这群“同命人”一起包饺子,仿佛一家人此次聚会是近年来人数最多的一次,来自全国十几个省份的近30个家庭,带着年幼的孩子齐聚贵阳。相同的命运让他们聚拢一处,敞开心迹。

他们都曾拥有幸福的三口之家,厄运降临前,没有人相信自己会是被砸中的那一个。

2009年,蔡先生的儿子从军校毕业,进入某部队当教官。

如果不出意外,2012年下半年,儿子就要结婚了。准儿媳也是高材生,在一家省级单位工作,房子车子都已准备妥当。但2012年3月份,儿子被查出白血病,发现时已是晚期,医生告诉他们,剩下的时间可能只有三四个月。

“那几个月人都是浑浑噩噩的,”蔡先生已无法讲清自己与儿子相处的最后时光,倒是妻子阿萍异常清醒,“结果我们都清楚,只是时间的问题。”那个夏天,她希望儿子有尊严地离开,自己强忍悲伤,提前给儿子买好墓地,连碑都刻了。

阿萍说,也正是在为儿子准备后事期间,她和丈夫决定再要一个孩子。“我们无法想象家里没有孩子怎么活下去。”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蔡先生姐弟四人,姐姐外嫁,残疾的二哥未婚,大哥也在这年初去世。大哥家只留下一个女儿。

在看重传宗接代的人眼里,这是一场毁灭性的危机,而女人们甚至比男人承受更大压力。

儿子下葬第三天,瘦弱的阿萍踏上了艰难的高龄求子之路。

但并非每一对失去孩子的夫妻,都如阿萍和蔡先生这样决绝。他们中绝大多数沉浸在过度的悲伤之中,数年不愿露面见人,再生养计划也曾一拖再拖。

但这样的犹豫或许会增加再生育时要付出的成本。

在医学上,35岁以上孕育属于高龄产妇,年纪再往上,身体的负担会越来越重。

近些年来,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让无法生育的家庭看到了希望,尤其是供卵试管婴儿的出现,给高龄失独家庭带来了福音。

公开报道中,安徽的盛海琳当年曾是成功诞下试管婴儿的年纪最大女性。2009年,59岁的盛海琳痛失唯一的爱女。次年,60岁的盛海琳通过供卵试管婴儿技术,诞下一对双胞胎,被媒体广泛报道。虽然盛海琳在采访中多次表示,自己的经历难以复制,但她创造的高龄生育奇迹,激励着无数失独家庭的母亲。

蔡先生说,让同样命运的孩子在一起,他们就不会觉得自己是异类保胎

儿子离世时,蔡先生49岁,阿萍50岁,已步入更年期,他们只能选择供卵试管婴儿。这也是绝大多数高龄女性的选择。

阿萍的“准儿媳”的一位亲戚,是武汉一家医院的试管婴儿专家。获知阿萍的特殊情况后,医院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原本排队等待供卵的漫长过程,时间和费用都大幅缩减。

并非人人都有这样的幸运。

北京的新雨当时为了等待供卵,一边调理身体,一边排队等待供卵,耗费了整整三年。庆幸的是,最终试管婴儿成功,让她得以成为一对双胞胎的母亲。

2014年初,阿萍如愿成功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不久胚胎顺利着床,但对像阿萍这样的高龄妇女来说,要将一颗受精卵发育成为婴儿,最艰难的保胎环节才刚刚开始。

为了增加受精卵存活的概率,高龄妇女体内一般会植入2-3个受精卵,在希望加倍的同时,也增加了孕育的辛苦。“保胎针”是少不了的,剂量也比年轻妈妈注入得要大。

蔡先生在武汉为妻子办理入院手续时,工作人员询问孕妇年龄,蔡先生答道:“52岁。”护士试图纠正他:“你说反了吧,应该是25岁。”“不对,就是52岁。”蔡先生再次纠正,并向对方简单陈述了妻子的情况,对方惊讶无比,“这是医院年纪最大的孕妇了”。

保胎被很多高龄孕妇称作“血泪史”。她们中许多人在分娩的最后几个月,只能直挺挺地躺在床上,深怕轻微的扭动会导致胎儿流产,吃喝与大小便都只能在床上解决。

贵阳的阿玥54岁做试管婴儿,55岁诞下一对健康的龙凤胎。在刚做完试管婴儿手术的头三个月,阿玥整天躺在床上不敢动,到了五六个月,虽然能够缓慢的挪动,但不断隆起的肚子让她力不从心,“一顿饭分两顿吃,吃一个小时”。她每天如履薄冰,小心呵护着腹中的希望,甚至大小便都不敢用力。

阿萍的情况不好,被检查出胎盘前置,这是一种是妊娠期的严重并发症,会导致反复出血,只能卧床休息,严重者需要考虑终止妊娠。

阿萍在“白天盼晚上,晚上盼白天”的心境中熬着,“每天都计算着36周剖腹产的那一天。”这期间,她依靠一种强力止血针,“一瓶吊针打8个小时,一次出血打四五天。”

保胎期间,蔡先生远在烟台上班,以支持高昂的保胎开支。阿萍只能请来保姆照顾日常起居,她最怕保姆出去吃饭时,自己正好需要大小便,“吃饭喝水能忍,这个事怎么忍啊。”

有一次实在着急,阿萍只能拜托一位隔壁的病友帮忙,将专用的便盆放到自己身体下面。事后,这位病友又帮她将排泄物倒入卫生间。“大姐,没事的,我们知道你不容易。”阿萍仍记得这位病友安慰的话,这份特殊时期的相助让她分外感恩。

怀孕到第28周,一天早上天还没亮,阿萍摸黑抓到一堆湿漉漉的东西,原来是脐带出来了,这意味着孩子可能早产。

医生意识到情况紧急,让阿萍的妹妹代签字后,开始手术。全麻之前,阿萍记得有一根氧气管从鼻孔插到了肺里,她还要一只手拖着从流出的脐带,“难受得不行”。

醒来时,新生儿已经被送到重症监护室。阿萍后来才知道,这是个女孩,“头发都长出来了”。三天后,医生平静地告诉夫妻二人,孩子夭折了。阿萍没有看上她最后一眼。

现实中,失独母亲一次试管婴儿就成功的案例极少,他们普遍经过2-3次试管婴儿的煎熬,才能拥有一个孩子。

51岁的失独父亲徐少峰和48岁的妻子刘秒,为了再生育一个孩子,5年来跑遍湖南、广东、北京等地的医院,像赌徒一样耗尽家财,透支健康。他们至少尝试了7次试管婴儿受孕,均告失败。接连打击将刘秒的精神推至崩溃边缘,刘秒回忆说,情绪失控时,自己甚至曾挥刀赶走来家中探望的心理医生。

阿萍和蔡先生不敢耽误分秒,立马投入到第二次试管婴儿的赌注中。

蔡先生说,孩子是他们活下去的全部希望鸿沟

不少失独家庭在试管婴儿彻底失败后,只能选择收养。多位失独再生养人士估计,大约80%的家庭通过收养重新成为父母。

但收养也并非一条坦途。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符合被收养条件孩子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符合这些标准的孩子,只能到福利院寻找,但留在福利院的孩子,多数存在先天性残疾。“不是说我们歧视残疾孩子,而是我们一把年纪了,带个残疾人太吃力。”一位失独母亲说。

即便通过亲友介绍或幸运捡到婴儿,要给这个孩子登记户口,让许多家庭焦头烂额。

六年前,59岁的贵阳失独母亲阿仙在河边散步时,捡到一名弃婴,考虑到自身已丧失生育能力,她准备将孩子带大,“就当自己亲生的。”可当她想给孩子上户口时遇到了难题,如何证明这名孩子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让她在各个部门之间“跑了大半年”。

当时,她所在的云岩区卫计委一位科长体谅她的处境,带着她四处求助,有一次碰壁后,她感到走投无路,“坐在地上哭昏过去了。”最后,她联系了省级有关单位,通过公证手段,才将孩子的户口落到自己名下。

不管是通过收养还是试管婴儿受孕,将一个襁褓中的婴儿拉扯成人,他们仅仅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经过种种努力,阿萍和蔡先生最终也拥有了一个男婴。看到孩子的那一刻,蔡先生和妻子感慨,“我们又可以做回父母了。” 蔡先生想起大儿子离世前的那个父亲节,儿子还在病床上给他发来了短信。他以为此生再也无缘父亲节,这个新生命的到来,让他仿佛看到了大儿子生命的延续。

“不能再时时刻刻想以前的事了。”蔡先生说。新生命带来的激动,替代了部分悲痛,有了孩子,也就有了活下去的理由。

此时,阿萍已经54岁,蔡先生也已经53岁,“本来都是当爷爷奶奶的人了,现在要重头做回爸爸妈妈”。但随着孩子日渐长大,许多此前他们从未想过的问题,也集中爆发出来。

与孩子年龄的巨大鸿沟,是这个群体共同的隐痛。

“我们走在外面,别人总会问,你孙子几岁了?”一位失独再生养母亲说出了大家的心声,“你说我们怎么回答?我们只能减少在外面活动”。渐渐的,这个群体希望寻找“同命人”,抱团取暖。

随着孩子们长到3岁以上,开始稍微懂事,那个好奇的问题会更加扎心:“为什么我的爸爸妈妈这么老?”

蔡先生说,尤其是进入幼儿园后,其他家庭的孩子看到这些皱纹密布的高龄父母,也往往会问他家的孩子,“为什么你爸爸妈妈那么老?”

这种询问,最终可能会变成对孩子的压力,甚至让孩子在幼儿园遭到排挤。

中部某地的一个失独再生养家庭就面临这样的遭遇:夫妻二人都将近60岁,读小学的孩子被同学嘲笑是“小三生的”,“哪有这么老的爸爸”。如今孩子的性格变得孤僻,甚至排斥父母到学校接他,最终因无法忍受周遭环境,只能转学。

生活在巨大年龄差的家庭环境中,也让孩子们在称呼外人时遇到难题。

面对自己五十多岁的父母,孩子们自然应该称呼“爸爸”“妈妈”,可当看到与父母年龄相仿的陌生人时,应该按照父母的辈分,称为“叔叔”“阿姨”,还是应该与同龄的孩子一样,称他们为“爷爷”“奶奶”?

蔡先生说,称呼上的错乱,导致了一些失独再生养家庭的孩子面对生人不敢开口,礼貌的养成愈加困难。

蔡先生的办法是,尽力让孩子融入到同龄小孩中,“像我这样五六十岁的让他叫爷爷,二三十岁的让他叫叔叔。”为了尽保持年轻,蔡先生变白的头发全部染成了黑色,“不让孩子觉得我太老。”

为了让自己更接近年轻的爸爸妈妈,这群高龄父母逼迫自己开始新生活。除了保持一个积极年轻的心态,还要经常加强身体锻炼,甚至在衣着打扮上,也要多增加一些亮色。浙江的秋叶刚满50岁,但头上戴着青春的蝴蝶发卡,身着靓丽的衣裙,俨然30多岁。

秋叶的女儿今年7岁,读二年级,孩子喜欢跳舞,许多活动需要父母出场。“不是我有多爱美,而是我要让女儿知道,妈妈也年轻。”秋叶说出了心里话。

“为什么爸爸妈妈这么老?”不同的父母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有人从小就向孩子坦陈家庭变故和孩子的身世,也有父母有所保留,希望等孩子长大后慢慢明白。

湖南人“大海”说,这个群体“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但无论怎么解释,我们都想告诉这群特殊的孩子,你不是一个另类,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小朋友的和你一样。”活动的组织者大海说,这正是他们不定期组织这样的活动的初心。

未来

“既然选择生把他们生下来,就要把他们负责任地养大。”这是所有失独再生养父母的心声。

他们大多是体制内或国有企业人员,如今接近退休年纪或已经退休,固定的工资往往只能维持一家人的日常开支,自嘲都是“月光族”。

针对失独家庭,原国家卫计委在2013年曾下发《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父母,给予一定经济扶助。不过,当他们重新拥有孩子后,按照政策标准,即不再属于失独家庭,这部分扶助金也被取消。

为了保障年幼的孩子的未来,许多高龄父母不得不重新谋求一份维持生计的活儿。

正常情况下,一对年轻夫妻生下孩子后,除了自己,还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大家子帮忙照顾;但对于这群高龄父母来说,他们的父母或者已经过世,或者八九十岁高龄,所有的重担都落在年过半百的他们身上。

重新拥有一个孩子后,蔡先生将阿萍和孩子接到了烟台,妻子专职带孩子,56岁的蔡先生则像年轻人一样拼命工作。正常情况下,再过4年他就可以退休了,但蔡先生没有为自己设定退休的时间表,“为了孩子,干到干不动的那天吧。”

蔡先生每天早上5点半起床,轻声走到床边看一眼孩子——那是他力量的源泉,也是希望所在,然后出门投入到一天的工作中,直到晚上9点下班。庆幸的是,妻子有一份退休工资,蔡先生凭着自己的技术每月也有稳定收入,生活看起来还可以维持下去。

也有不少人处境堪忧。56岁的贵阳的失独再生父亲李征,妻子中风,老母亲瘫痪,女儿出生后就落下腿疾。李征没有固定工作,只有靠“跑黑车”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另一位来自重庆的失独再生养父亲,前些年妻子罹患癌症去世,如今只留他一人带着孩子。

即便如此,李征仍在努力为孩子争取更好成长条件。5年前,他带女儿到成都华西医院做矫正手术,此后每两年都要前去复查,孩子的腿有望恢复正常。接下来,他的目标是多赚点钱,给喜欢画画的女儿报个兴趣班。

蔡先生算了一笔账,孩子每月读幼儿园,学费、生活费、兴趣班费用和其他开支,每月至少需要3000元。“都按照最普通的标准计算的。”蔡先生说,许多孩子报三四个兴趣班,但以他们的经济状况,只能给孩子报一个,而且还是价格最低的。至今,孩子所有的衣服和玩具,都是好心人捐赠的。孩子至今没有吃过肯德基和麦当劳,也不知道冰淇淋的味道。

如果在北京等一线城市,生养的开支更是惊人。“好点私立幼儿园一个月都要四五千,还不包括各种兴趣班的费用。”北京失独再生养母亲新雨说,由于公立幼儿园难进,又负担不起私立幼儿园高昂的费用,他们只能将孩子送到打工子弟幼儿园。孩子无法适应环境,“每次送去上学,孩子哭得歇斯底里,我也哭的稀里哗啦。”新雨说。

这群坚强的父母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孩子的成长能获得有关部门的政策性保障。

年近六旬阿萍正在努力适应一个妈妈的角色,为此她阅读大量育儿的书籍,了解年轻妈妈们带孩子的新观念,学习幼儿园要求各种下载的各种软件的使用方法。

今年,阿玥家的龙凤胎也满四岁了,兄妹俩皮肤白净,都长着一双清澈的大眼睛,在人群中穿梭奔跑,活泼逗人。阿玥常常感慨,“看到这么好的两个孩子来到我们家,就怕他们受苦。”

这种带着忧惧的爱让夫妻俩重新计划生活,64岁的丈夫退休后,又在一家企业找了份工作,为了是能攒些钱让孩子长大无忧;阿玥则坚持锻炼身体,学习新鲜事物,她要陪着孩子们一起成长。

今年初,59岁的阿玥报考了驾校,计划在10月前拿下驾照,自己就可以带两个孩子们出门游玩了,“像那些年轻的妈妈们一样。”

眼前的困难无法抵挡他们对未来的憧憬,正如盛海琳的那句话,“等到我100岁,两个女儿40岁,我就是最幸福的人。”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除李征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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