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地皮权限指令(我的世界地皮权限)

时间:2023-10-21 14:02:55 来源:网友整理 编辑:倚势凌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查要点及审查权限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目的

通过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各级林业主管部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提供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21〕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2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许可事项标准文本格式》的公告》(厅网站通知公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

提交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审查要点

1.使用林地申请表封面填报信息完整、准确,有公章。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各栏目内容填写完整,尤其注意时间、地点、签字。

(2)使用林地有关情况要详细准确。被用地单位情况、林地权属、种类。

(3)敏感区域情况要完整。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

(4)未批先占等违法情况。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许可证;

(3)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4)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变更设计的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规定的内容

*2公顷以下的,可以提交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以提交报告

*上传远程申报系统中的报告或现状调查表要求是盖章扫描版本的,并附所有的附图和附表

*审查中要重点关注:

(1)权属情况(集体林地落实到村、国有林地落实到单位)

(2)生态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如果有,需要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范围与重点生态区域关系图和相关批复)

(3)林木蓄积量(超过42.4立方米/公顷要单独章节做出说明)

(4)附表是否齐全规范(见规范附录A、B)

(5)附图是否齐全规范(见规范附录E,主要有位置图、建设布局图、使用林地现状图、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范围与重点生态区域关系图、遥感影像图)

7.公示材料

(1)标准文本

(2)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土地预审、规划选址、初步设计批复

(2)主要建设内容

审核权限

永久使用林地审核权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临时占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权限

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

变更林地的权限

35号令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延期的权限

35号令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林地审核审批—禁止事项

35号令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

特殊情况如下: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 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35号令第十六条: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35号令第十七条: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以上均是建设项目可以分段审核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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